發生煤氣洩漏事故後,大悟一男子在微信群釋出“大悟煤氣站爆炸五死一傷”的謠言。楚天都市報記者昨從大悟警方獲悉,該男子已被行拘,該微信群群主被訓誡。(9月23日《楚天都市報》)
一起煤氣管道洩漏事故,既沒有發生爆炸,也無人員傷亡。但是付某竟然在微信群散佈訊息稱“大悟縣高店鄉煤氣站發生爆炸,造成五死一傷”。群員對此訊息提出質疑,但付某堅持在群內散佈爆炸的訊息。並稱“高店煤氣站於今日又發生爆炸”。在群內進行轉發,引起不明真相網民圍觀,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付某微信群造謠,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5日,實屬咎由自取兒。可是微信群群主被訓誡,並被責令群主立即解散該群。在人們看來這個群主實在有點冤枉。其實,筆者以為一點不冤。
群主者,一群之主也。在虛擬的網際網路上,群主雖然不是組織被任命的“幹部”但是也是一種“領導”——領導群全員。既然建了這個群,群主就是這個所在群的直接“領導者”,肩負著“管理”的神聖職責,應對群全員的言論負責。群員在群裡釋出的各種言論,群主有“管”和“理”的責任。
首先群主應有管理意識,就要為群把關,有管理好這個群的責任擔當,按照“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進行管理,就要對所建群負總責。本著合法、合規的原則,本著對群高度負責的態度,認真履行好群管理責任。其次,建群要有群的規矩。有維護群體內部秩序、引導成員遵紀守法等義務。要有管理的條款,進群人員必須守法,依法進行群活動,對群員的言論負責,恪守底線,堅守紅線,針對釋出在群裡的公開傳播資訊,要做好甄別,堅決抵制那些淫穢色情、暴力恐怖、謠言詐騙、虛假廣告、傳銷賭博等違法違規資訊透過群組傳播擴散。再者,群主不能只是建群了之,放任自流,不管不問。不能認為,群只是個小圈子,影響不大,而聽之任之。有人在群裡散步一些不好的言論甚至製造謠言應該及時制止和遮蔽,及時提出警告,對違規者必要時應踢出群。
《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管理規定》要求,網際網路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即“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規範群組網路行為和資訊釋出,群組成員在參與群組資訊交流時,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群主不能只有權威,而沒有責任擔當。群主的“第一領導責任”就是管理之責。網際網路不是法外之地,微信群等群活動都必須在合法合情合理的基礎之上,群裡如果發生群員釋出顛倒黑白,造謠是非等不當言論或者是有危害社會的言論,群主就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群主被訓誡,這是一面鏡子,也是一次警鐘,更是一次警示,倒逼群主“別把自己不當幹部”,而是依法管理好群,在其位,謀其群,盡其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