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用現金歸還後收回借條,對方又用轉賬憑證起訴,怎麼辦?
借款用現金歸還後,沒有要求對方寫下收條,對方過段時間用轉賬憑證去起訴,這說明你可能進了別人的圈套,可能是他非要要求你用現金償還借款,為的就是抓住漏洞拿雙份錢。
這確實是一個令人頭疼的問題,也不是沒有合理的應對方法,需要自己用一些間接證據去證明已經還過錢,同時報案對方涉嫌虛假訴訟罪。
在現代的生活方式中,借款通常會透過轉賬的形式支付,轉賬記錄會一直存在方便舉證;那麼還款時優先的方式就是用銀行轉賬的方式還款,同時收回借條,這樣對方想重複索要自己就有充足的證據證明已經還款。
如果在特殊情況下,自己不方便用現金償還,或者對方要求必須償還現金的,一定要記得帶上同伴見證,或者同步錄音和錄影,同時要求對方寫下收條,並註明收到多少錢用於償還之前的借款。
這樣就斷絕了對方反悔想重複騙取還款的可能,畢竟你手上有充分的證據,對方見沒機可趁,便會放棄再騙一次的想法。
用現金還款後,沒有收條,只是拿回欠條;對方用轉賬憑證到法院去提起訴訟,這時的舉證的義務在借款一方,需要由被告提供證據證明該款項已經償還或者是其它(非借款)款項,這樣才需要原告就借款成立繼續舉證。
所以本案中,舉證的重心就在證明這筆錢已經償還,你需要提供具體的取款時間和憑證,如果是其他的現金流要證明現金的來源,然後提供還款的具體時間,地點,見證人等,如果是小額現金,法官根據這些情況基本心裡會相信還款的存在。
如果是大額現金,就需要請求法院調取原告這個時間段內的存款和轉賬記錄,要求其說明款項來源,調查他可能存入的銀行,可能使用資金的方向,從側面證明他在短期內有鉅額不明來源的資金,讓他說明情況。
但是,這樣的操作並不能百分之分百的讓法官相信,只能儘可能的讓法官傾向於相信,從常理推斷,借了這麼大額的錢,為什麼不要求寫借條(因為借條被你回收),從而駁回他的請求。
遇到已經還錢後,還利用還款漏洞去騙取還款,鑑於他利用的方式是訴訟,所以已經涉嫌虛假訴訟罪,在訴訟中及時向法官反映這一線索後,同時整理相關證據到公安部門報案。
由公安部門介入調查後,可以發現許多自己調查瞭解不到的證據,或者對方存在的其他違法犯罪線索,甚至可能是套路貸的團伙,透過訊問就可以逐步還你清白。
所以不能為些惱火著急,而是想盡一切辦法去收集自己能收集到的證據,儘量的從側面對對方的漏洞中予以擊破,任何違法的事情都會有漏洞存在,自己用心回想,總會有突破口。
這樣的事情再一次告訴我們,在發生經濟往來時一定要記得同步收取證據,以防不時之需,不要礙於情面,或者無條件的相信別人,儘量透過有記錄或者有他人見證的形式來償還借款。
當然最好的證據就是,在還款後要求對方寫一份明確的收條,註明這筆款項用於償還某筆借款,這樣才能徹底斷絕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