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宅基地轉讓協議引發的糾紛,從基層一直鬧上最高法院,如今終於有了結果。最高法院再審判決廣西自治區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並在判決書中指出:在重新作出複議決定時,應當充分尊重貴港市政府在行政管理實踐中形成的職權,堅持誠信原則,力爭採取協調化解等多種方式一次性解決糾紛。
丈夫轉讓宅基地,妻子提異議稱轉讓無效
王先生家住廣西貴港某村,遇到拆遷。
2006年,某房地產公司與王先生簽訂了一份《房屋拆遷補償(獎勵)安置協議書》,其中,土地補償採取回建地補償方式,甲方將某安置區一處回建地安排給他。
2007年,王先生與李女士簽訂《宅基地轉讓協議書》,雙方約定,王先生將回建地轉讓給她,她憑協議向貴港市國土資源局等部門申請辦理相關土地使用權確認手續,李女士給王先生12萬元。
2012年,王先生的妻子先後向貴港市政府辦公室、貴港市國土資源局、貴港市國土資源局港南分局遞交《土地權屬複查申請書》,聲稱丈夫私下將夫妻共同享有權利的土地轉讓給李女士的行為屬無權處分,轉讓行為無效,請求土地複查。
貴港市國土資源局港南分局作出《回覆函》告知異議成立,決定暫停辦理該宗地的權屬登記。
2015年,王先生的妻子向廣西自治區政府申請行政複議,請求撤銷296號安置批覆確定將該宗地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給李女士的具體行政行為。自治區政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書,撤銷了貴港市政府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給李女士的具體行政行為。
受讓人不服判決,申訴到最高院獲支援
李女士不服,向南寧市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審理過程中,南寧中院還另外查明,在貴港市政府作出安置批覆前後,王先生的妻子在申請複查的同時,還向貴港市港南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2012年法院作出(2012)南民初字第1496號民事判決書,認定轉讓協議合法有效,判決駁回了王先生妻子的訴訟請求。王先生妻子上訴。貴港市中院認為案件不屬於法院管轄,裁定駁回起訴。
行政訴訟案,南寧中院一審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李女士不服上訴。廣西高院維持原判。李女士仍不服,繼續申訴。
最高法院受理了這起再審案件。廣西自治區政府答辯稱,李女士與王先生簽訂轉讓協議違反法律規定,貴港市政府作出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屬於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王先生稱,自己當初是未取得妻子同意和他人籤的協議,系擅自處置夫妻共有財產。
今年4月,最高法院判決撤銷原判決和行政複議決定,責令廣西自治區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最高法院還在判決書中指出:廣西自治區政府在重新作出複議決定時,應當充分尊重貴港市政府在行政管理實踐中形成的職權,準確把握協議效力判斷權,結合涉案爭議地的現實狀況,堅持誠信原則,按照實質化解爭議的要求,力爭採取協調化解等多種方式一次性解決糾紛。
律師:行政機關不宜對協議直接作認定
北京京平律師事務所律師趙健瞭解案情後認為,本案中,王先生有權與李女士簽訂《宅基地轉讓協議書》。廣西自治區政府根據申請,對土地劃撥給李女士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但針對《宅基地轉讓協議書》,應作為證據審查,如果對協議效力與應否履行有爭議,應透過民事訴訟或仲裁解決,行政機關不宜直接作出認定。
在協議未經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認定無效的情況下,廣西自治區政府既不推定協議有效,又未中止複議程式,而是直接認定土地轉讓“違法”,實際上否認了協議效力,超越了法定職權。
趙健律師還表示,貴港市政府曾作出安置批覆,同意貴港市國土資源局報來的拆遷安置請示,但該批覆中雖包括將涉案回建地安排給李女士的內容,但總體並非審批同意將劃撥給王先生的國有劃撥土地出讓給李女士,也並不存在劃撥轉為出讓的基礎事實。
因此本案不存在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前提基礎,原審據此來評判,系適用法律錯誤。
“最高法院的判決書,糾正了法律錯誤,維護了法律公正。這起案件涉及到的民事和行政交叉問題,也值得作為案例關注。”趙健律師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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