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關係需“建設” 離婚增加“冷靜期”
■ 深圳特區報記者 戚金城
今年,關於夫妻反目造成刑事案件的話題頻頻衝上熱搜,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下稱《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編也備受關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副庭長劉傑暉表示,《民法典》在婚姻家庭部分的闡述十分“接地氣”,貫徹人文關懷,旨在弘揚良好家風,促進家庭和諧。
首次規定親屬的基本法律制度
改革開放40多年來,我國國力日益強盛,小家庭則生活質量提升。但也出現離婚率逐年攀升、贍養老人不盡人意等種種問題,這些問題引起了立法者的重視。《民法典》首次規定了家庭關係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劉傑暉認為,這為傳承良好家風築牢了法律基礎。
《民法典》第1040條的規定則更加準確地體現了婚姻家庭關係是一種民事法律關係。婚姻的締結和解除、子女的送養和收養,都是民事法律行為中的親屬法律行為,都需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達成合意才能發生或者解除身份關係。原婚姻法並不強調親屬制度和親屬身份權的取得、變更、消滅。
哪些人是親屬、近親屬、家庭成員?也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把財產送“小三”的行為應屬無效
現行有效的婚姻法對“家事代理權”沒有明確規定,但2001年12月實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對此作了解釋。《民法典》新增家事代理權相關規定,將司法解釋上升到法條,是法律位階的提升,體現了法治的與時俱進。
夫妻家事代理權的行使在生活中非常普遍,小到買一袋鹽。有了夫妻這種身份關係,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的,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如果一方把財產送給“小三”,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把共同財產無償送給他人,有違家事代理權,損害了另一方的財產權益,有違民法的公平原則,這種贈與行為應屬無效,而且是全部無效。
此外,《民法典》還規範了夫妻共同債務,確立了共債共籤原則。比如在借貸關係中,當夫妻二人均在出借人持有的借款合同上簽名時,這筆借款就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或者雖然借條上只有丈夫簽名,但之後妻子口頭上說“我和我老公會還錢的”,這也可以作為共同債務的表示。
妻子在完全不知道的情況下,丈夫欠下的鉅額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嗎?《民法典》規定了即使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也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兩種情況:一是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二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債務。因此,關於丈夫借錢做生意,而妻子對借錢並不知情的情況下,妻子是否需要承擔償還責任的問題,要看丈夫做生意的行為是否屬於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活動,如果是,則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如果不是,則屬於丈夫個人債務。
為離婚增加“冷靜期”
自《民法典》頒佈以來,離婚冷靜期成了一個熱議的話題。在《民法典》施行前,想離婚的夫妻只要到民政局協議離婚即可,沒有多餘的流程,也造成了許多人衝動離婚。
在深圳法院,離婚冷靜期已有相關實踐。小宇夫婦(化名)迅速墜入愛河,婚後生活甜蜜,後來卻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執,男方怒氣衝衝來到福田法院起訴離婚。福田法院法官黃婷意識到這對小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屬衝動型離婚。徵詢雙方意願後,黃婷決定給雙方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冷靜”期間,黃婷還對夫妻倆進行心理疏導。一個月後,小宇夫婦手牽手到法院申請撤訴。
離婚冷靜期是《民法典》一大亮點。衝動離婚,30天內可撤回;而且雙方在離婚冷靜期滿後30天內必須再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把離婚申請丟在婚姻登記機關放任不管也將被視為撤回離婚申請。據法官介紹,實際判決中還需要把握一些不適合冷靜期的情況,比如家暴、吸毒、賭博等情況導致離婚的。
作者:戚金城
來源:深圳特區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