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顧文俊 記者 嚴君臣)2020年年初,在南通通州發生了一起貨車與電動車相撞的交通事故,導致電動車駕駛員當場死亡。而當時停在事故現場的一輛汽車看似與這起車禍“無關”,也因違停被判擔責10%。9月24日,現代快報記者瞭解到, 近日,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據介紹,事發當日,張某駕駛重型貨車,行至南通市通州區興仁鎮某十字路口南側時,不慎撞倒同向行駛的李某所駕電動車後,將李某碾壓致死。事發時,有一輛越野車正停放在事故現場路西側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隔離綠化帶缺口處,車身部分佔據機動車道一側。
近日,李某家屬起訴要求張某、越野車車主王某,以及保險公司賠償損失。李某家屬認為,王某違規停車對發生事故有影響。而王某及承保王某車輛保險公司則辯稱,李某在非機動車道通暢情況下選擇在紅綠燈右轉後徑直在機動車道上行駛,說明其沒有駛入非機動車道的意圖,王某在本起事故中沒有責任。
南通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駕駛的車輛不符合相關技術條件的規定,違反禁令標誌指示通行,經過十字街燈控路口未減速而闖黃燈,在超越同向行駛的李某駕駛的電動腳踏車時未保持足夠橫向距離,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擔本起事故70%責任。
電動腳踏車駕駛員李某在非機動車道未受阻的情況下駛入機動車道,且未做到靠右行駛,具有一定過錯,承擔本起事故20%責任。
王某駕駛機動車在禁止停車路段臨時將車輛停放於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隔離綠化帶缺口處,且車身部分佔據機動車道,雖然該車在事故發生時處於停止狀態,但是妨礙了其他車輛及行人通行,因此王某對本起事故發生也存在相應過錯,承擔本起事故10%責任,最終,法院判決承保王某車輛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損失13.4萬餘元。
(編輯 王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