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投資型受賄與違反廉潔紀律之辨

特邀嘉賓

周 誼 六盤水市紀委監委第八審查調查室主任

高永松 六盤水市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三級主任科員

姜 黎 鐘山區人民檢察院檢委會專職委員

謝 鴻 鐘山區人民法院刑庭負責人

編者按

與典型的受賄形式“一事一賄”不同,本案中李曉忠受賄總額近一半沒有對應的具體謀利事項,為何也認定其構成受賄罪?判決書中多次出現“感情投資”一詞,何為“感情投資”?接受“感情投資”在什麼情況下構成受賄罪,又在什麼情況下構成違紀,實踐中怎麼區分把握二者?李曉忠受賄241萬餘元獲刑7年,法院在量刑時考慮了哪些因素?我們邀請相關單位工作人員對這些問題進行分析。

基本案情:

李曉忠,男,1963年9月出生,1982年8月參加工作,1985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六盤水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水城縣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原盤縣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市委政法委副書記等職。2015年11月提前退休。

2009年3月至2015年11月,李曉忠在擔任六盤水市公安局副局長,併兼任水城縣公安局局長、原盤縣公安局局長的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接受管理服務物件“感情投資”,共計摺合人民幣241.36萬元,具體如下:

2013年5月至2015年7月,李曉忠在擔任六盤水市公安局副局長期間,利用分管六盤水市公安局科技通訊處的職務便利,為陳某某在專案承攬方面謀取利益,收受陳某某所送贓款摺合人民幣127.16萬元。

李曉忠收受在其任職轄區內經營煤礦企業的餘某某以“放貸收息”名義給予的賄賂50萬元;收受某水泥廠股東王某某、原水城縣公安局幹警馬某某“感情投資”40萬元;收受在其任職轄區內經營煤礦的黃某某“感情投資”16萬元;收受在其任職轄區內經營酒店、煤礦的何某某賄賂款及歐米茄手錶一塊共計價值人民幣8.2萬元。

查處過程:

【立案審查調查】 2019年3月1日,經六盤水市委批准,六盤水市紀委監委決定對該市公安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李曉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立案審查調查,2019年3月12日,李曉忠被依法留置。

【移送審查起訴】 2019年8月26日,李曉忠因嚴重違紀違法被六盤水市紀委監委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退休待遇,並將其涉嫌職務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提起公訴】 2019年10月11日,鐘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李曉忠涉嫌受賄罪,向鐘山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判決】 2020年5月15日,鐘山區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李曉忠有期徒刑7年。

1、該案是如何發現的?有哪些特點?

周誼:2018年10月,六盤水市紀委收到實名舉報反映市公安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李曉忠有關問題線索,並按程式成立核查組,以某公司老闆陳某某為李曉忠之子支付房款等問題為切入點突破案件。該案特點如下:

知紀違紀、執法犯法。李曉忠在政法系統工作20餘年,自信積累的反調查能力可以規避調查。因其子喜歡成都,他就將兒子安排進在其管轄區域經商的陳某某在成都的公司工作,再安排兒子打借條給陳某某“借錢”買房、買車位。他盤算著以“借”為名加之房子和車位均在自己任職區域之外,應該很“安全”。退休前,他又從陳某某處將借條要回。

兩面人生、亦警亦商。李曉忠曾自詡為“王牌滅火隊長”,一邊膨脹一邊失衡,認為臨近退休,唯有權力變現最實在。他以放高利貸、入乾股為名,收受管理服務物件、下屬賄賂,直至退休後仍利用原任職務影響力違規接受六盤水市內企業聘任並領取報酬。

執迷不悟、攻守同盟。接受審查調查期間,李曉忠一錯再錯,與陳某某訂立攻守同盟,還串通家人轉移違規收受的菸酒,對抗組織審查。直至被留置,還錯誤地認為組織不該抓住像自己這樣退休人員的問題不放。

家風不正、害己害子。李曉忠與前妻在兒子4歲多時離異,為彌補其子,李曉忠有求必應,寵溺至極,錯誤地將金錢物質等同於父愛,父子攜手同釀苦酒。

2、與收受陳某某賄賂不同,李曉忠收受餘某某等人賄賂並無具體謀利事項,為何也認定為受賄?認定這些事實需要注意哪些證據?

姜黎:根據2016年“兩高”《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三條第二款“國家工作人員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級關係的下屬或者具有行政管理關係的被管理人員的財物價值三萬元以上,可能影響職權行使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該條即關於“感情投資”型受賄的規定。雖然該司法解釋出臺於2016年,李曉忠收受餘某某等人賄賂早於2016年,但是司法解釋是對法律條文的解讀,並未創制新的刑罰規範,目的是統一規範地執行法律,因此可以適用於本案。

實踐中所謂“感情投資”型賄賂,是指行賄人以人情往來為名長期向國家工作人員饋贈財物,沒有具體請託事項,也不要求立即回報,而是與國家工作人員建立一定的感情基礎後,以期國家工作人員在將來不確定的時間,利用職務便利為其謀利的行為。“感情投資”型賄賂作為一種常見多發的新型賄賂犯罪,往往是披著社交人情的外衣,實則進行權錢交易的違法勾當,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應依法予以打擊。

李曉忠收受餘某某等人財物,可能影響職權行使,符合“感情投資”型受賄的構成要件。第一,從李曉忠與餘某某等人的關係來看,一方是手握治安、維穩、民爆物品審批權的公安局副局長,另一方是轄區內經營煤礦、酒店等生意的商人,二者之間的行政管理關係顯而易見;第二,從送錢的時間與動機來看,餘某某、王某某等人送李曉忠財物始於李曉忠到盤州、水城任職,在此之前沒有交集,並無人情往來的基礎,而李曉忠到盤州、水城任職後,這些商人便主動與其結識,想發展成“好友”關係,為日後謀取利益進行“先期投資”。行受賄雙方都清楚給予財物的行為是建立在“權錢交易”基礎之上,因此能夠推定出“可能影響職權行使”要素的存在;第三,餘某某、王某某所送的財物價值在3萬元以上,達到了數額標準。

“感情投資”型受賄與其他型別受賄在證據標準上並無不同,但是由於沒有具體請託事由,因此需要在行受賄雙方的情感聯絡、是否為行政管理服務物件等方面著重取證,以證實“可能影響職權行使”。通常情況下,送禮人與收禮人之間具有上下級關係或者行政管理關係是推定“可能影響職權行使”的重要依據,因此需要在收禮人的主體身份、送禮人經營的企業是否在收禮人職務管轄範圍內、兩者之間是否具有監管關係等證據上著重取證。

“感情投資”型賄賂的常見方式有:一是慰問祝賀型,常發生在傳統節日、婚喪嫁娶、生日、晉升等時機;二是資助型,主要發生在國家工作人員遇到生活困難時;三是酬勞型,比如下級單位為上級領導發放“指導津貼”“辛苦費”;四是娛樂型,在帶彩娛樂活動中故意輸錢等。實踐中,判斷是正常“人情往來”還是“感情投資”可以從送禮目的與動機、送方和收方的人情往來關係、禮物禮金的價值大小等角度進行取證。

3、“感情投資”型受賄與收受禮品禮金有何區別?實踐中怎麼把握二者?

高永松:如何準確區分“感情投資”型受賄與違紀中的收受禮品禮金,是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問題。關於收受禮品禮金的違紀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八十八條規定了兩種情況,一是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二是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財物。

“感情投資”型受賄規定在“兩高”《解釋》中,根據《解釋》第十三條第二款,構成“感情投資”型受賄,必須滿足三個條件:一是索取、收受財物的物件是具有上下級關係的下屬或者具有行政管理關係的被管理人;二是索取、收受的財物價值3萬元以上;三是可能影響職權行使。本案中,李曉忠涉及的幾樁“感情投資”,均是收受管理物件或下屬所送財物,且金額或價值超過3萬元,存在可能影響職權行使的情形,應認定為受賄犯罪,而不是一般的違紀。

“感情投資”型受賄與收受禮品禮金具有較高的相似性,二者具有以下共同點:一是在主體上,“感情投資”型受賄與收受禮品禮金在“國家工作人員”的主體身份上存在重合,即收受禮品禮金的主體相當一部分是“國家工作人員”,但又不限於“國家工作人員”;二是在請託事項上,“感情投資”型受賄與收受禮品禮金均沒有具體的請託事項,也無具體謀利事項;三是二者都存在侵犯公職人員職務廉潔性的情形。實踐中把握二者要注意:在收受的數額上,對於數額沒有超過3萬元,也沒有請託事項,行為人沒有利用職務便利為對方謀取利益的,如果收受的是管理服務物件或下屬財物,在非正常人情往來情況下,應當認定為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對於數額超過3萬元的情形,如收受財物的物件是管理服務物件或下屬且同時可能影響職權行使的,則應認定為“感情投資”型受賄;如不是管理服務物件或下屬,且收送的行為與行為人的職權行使無關,也不屬於正常禮尚往來,則可以認定為收受禮品禮金。

4、李曉忠獲刑7年,法院在量刑時主要考慮了哪些因素?

謝鴻:根據刑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對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來確定。從事實來看,李曉忠屬多次受賄,數額巨大,處刑幅度應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其另有其他從重、從輕處罰情節的,可在此基礎上相應增加或減輕。

從性質來看,此案未給國家財產造成重大損失。從情節來看,此案無法定從重情節。法定從輕情節方面,一是認罪認罰,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二是退贓、追贓方面,本案中查封房產一套及車位一個,扣押歐米茄手錶一塊,共價值人民幣131.36萬元。根據量刑規範化,李曉忠應判處的刑期約等於有期徒刑七年。根據貴州省高檢、高法兩家溝通意見,在認罪認罰案件中,公訴機關提出的精準量刑建議,如無明顯不當的,法院應予採納。故本案中,我們採納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對李曉忠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記者 劉一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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