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話題:“離婚冷靜期”不一定是個壞東西

導語

最近,四川一個法院,向多人發出《離婚冷靜期通知書》,讓起訴離婚的夫妻3個月後再來。3個月後,確實有人轉變態度不想離了。上海某法院也用這種方式,讓20多對夫妻放棄離婚。“離婚冷靜期”這個東西,從出現第一天起就遭到大量批評,到底應該怎麼評價它?…[詳細]

要點速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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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要支援離婚自由,但不代表要簡單漠視婚姻價值,不代表要低估調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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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離婚率確實展現出“人更自由了”,但這並不能說明“社會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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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不了就散”的自由,沒有人能阻止

夫妻之間鬧矛盾,有一些人生經驗,比如“床頭打架床尾和”,比如“夫妻沒有隔夜仇”,這既說明了夫妻關係的內在穩固性,也告誡外人別亂站隊,他們明天就可能一致對外。

但如果真的過不下去了,在這個時代,說離也就離了。離分兩種,一種是協議離婚,一種是訴訟離婚。如果雙方能達成協議,就不用上法院。為離婚鬧到法院,說明談不攏,非得請法院居中來個裁斷。所謂”離婚冷靜期“針對的就是第二種情況。

“民政局印表機壞了”和“離婚冷靜期”,遭到了自由派的強烈抨擊,認為限制了離婚自由,公職人員權力僭越。從表面上看,確實如此,至少減慢了一部分人的離婚速度。但談不上限制自由,真想離的夫妻,誰也拉不住,印表機能壞幾天?冷靜期能有多長?

知名法律評論人王琳指出:“上法院之前,至少也得寫個訴狀,這需要時間。寫了訴狀,訴至法院,還要等待立案,立案後還要等待法院排期開庭,這也會耗費時間。如果夫妻雙方可以冷靜,在這段時間裡,也應該冷靜下來了。”

王琳的意思是,對於訴訟離婚的人,沒有必要再額外加一個冷靜期程式,屬於脫褲子放屁――多此一舉了。但不可忽視的是,這裡存在一種儀式性的東西:過了3個月的冷靜期,被法官叫到面前,這是最後一次機會了,離還是不離,人的心態會發生變化,情緒會產生波動,真可能不離了。

但不代表不可以給離婚程式製造一點點小障礙

所謂離婚冷靜期,是指夫妻離婚時,被強制要求雙方暫時分開考慮清楚後再行決定,期間,可能安排雙方進行婚戀輔導以挽救婚姻。

今日話題:“離婚冷靜期”不一定是個壞東西

離婚冷靜期通知書

《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這裡所說的“調解”,其實就是離婚冷靜期的雛形。

除非是婚姻法列舉的5種法定情況(如重婚、家暴、吸毒屢教不改),法官都可以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都有調解的空間。這背後涉及到法官的自由裁量問題。

舉個例子,四川省資陽市安嶽縣人民法院接到過這麼一起離婚訴訟的案子,妻子小唐,因為給孩子餵飯,和丈夫發生肢體衝突,傷心委屈之下,憤然異鄉打工,一走就是好幾年。今年2月,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通知男方過來應訴,男方表現得很激動,在電話裡就說這個錯不在我,她離家出走這麼久,現在還要提出來離婚,不可思議,最後啪的一下電話就給結束通話了。在法院發出“離婚冷靜期通知書”後,女方在6月前往法院申請撤訴,並希望消除她和丈夫之間的對立情緒。

根據各地法院發出的“離婚冷靜期通知書”,明顯可以發現法官的選擇是有傾向性的,側重於發給“85後”這樣的年輕夫妻。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曾做過統計,在“80後”離婚案件中,當事人從結婚到提起離婚訴訟的間隔時間普遍較短,平均僅為3年9個月。

這就說明,“離婚冷靜期”並不是一個固定的程式,而是法官根據不同夫妻的不同情況,進行判斷的一種調解創新。有人會問,即使這些夫妻最終選擇不離婚,對他們真的是件好事嗎?這個問題無法回答,但你總不能說,經過冷靜期,原本準備離婚的人放棄離婚是件壞事吧?

你想不到的是,中國是最容易離婚的國家之一

你不一定能想的到,在很多國家,離婚並不是一件很順暢的事。美國的普通離婚程式中,需要經過6個月的等候期之後,離婚手續才會辦理完成,夫妻關係才可以終止;英國法律規定,婚姻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作出離婚聲明後,經過9個月的反省與考慮期後,如果離婚申請人和當事人都認為婚姻無法維持,則准許離婚;韓國為遏制不斷上升的離婚率,在2005年推出了“熟慮期”和義務調解制度。規定申請離婚的夫婦如有子女,必須經過3個月的“熟慮期”,如無子女,則“熟慮期”為1個月。

今日話題:“離婚冷靜期”不一定是個壞東西

給離婚程式製造一些障礙,並不能簡單概括為“阻止離婚”

這表明“離婚冷靜期”並不是中國的創舉,很多國家都把離婚當成一件需要深思熟慮來對待的事。民政部2016年釋出的《2015年社會服務發展統計公報》顯示,2015年,中國依法辦理離婚手續的共有384.1萬對,比上年增長5.6%。實際上,從2002年到2015年,中國離婚率連年增長。

離婚率增長有很多原因,比如社會更開放,人的觀念更進步,社會保障體系更發達等。但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會把離婚率增長當成一件好事。從進步的角度來看,現在的夫妻不願意像以前那樣選擇“隱忍”、不再信奉“好離不如賴湊合”,但我們並不能把中國整體上的離婚率攀升原因量化出來。

這是因為,離婚當事人給出的離婚理由傾向於社會易接受、不損害自己名譽的方向――如“性格不合”,這種表面理由可能掩蓋真實原因。成都社會科學院曾針對城區法院709件離婚訴訟的研究顯示,有33.57%的離婚訴訟給出離婚理由是“瞭解不夠”,可這些訴訟中的夫妻平均婚戀時間已超過10年,說“瞭解不夠”更像是藉口。其二,離婚原因很難清晰的分類,這導致目前的統計採用的分類方式都不盡如人意,如經常使用的類別――“性格不合”就像個筐,什麼都能裝,太過粗放。

正是由於這個原因,法官確實需要根據不同的個案進行判斷,而不能僅憑當事人的說辭。法官自由裁量的依據可能包括:原告起訴次數;雙方矛盾衝突的具體表現;同時聽取被告不同意離婚的理由等。而“離婚冷靜期”在其中發揮的作用不容小視。

不要簡單漠視婚姻價值

現在普遍有一種看法,婚姻就是一種契約。可以說,這是對婚姻價值的一種窄化,忽視了它的社會性。

婚姻是社會制度,本質是服務社會的,所以家庭作為社會細胞,破裂得太多,多少是會影響到社會穩定。上個世紀60年代,美國性解放運動轟轟烈烈。喧囂過後,各方盤點,發現都是輸家:無數婚姻破裂、愛情遭到嘲諷以及艾滋病。

婚姻關係的劇烈動搖,形成於第三次科技革命之後,生產力的發展促進了社會結構的完善,使得社會分工更為明確,而家庭的部分功能被社會分工所替代,婚姻關係的基礎也就發生了改變。人們越來越“敢離婚”正是基於這一原因。但必須承認的是,如果婚姻制度瓦解或者朝著瓦解的方向一路狂奔,少子化的問題會更加嚴重,這其實是人類自取滅亡的一種方式。

即使不這麼危言聳聽,高離婚率帶來的社會問題同樣顯著。比如在單親家庭中長大的女孩做未婚媽媽的可能性遠高於普通家庭,比如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大多數都來自離異家庭等等。所以,不能把離婚率升高簡單定義為“社會進步”,如果這種“進步”需要付出巨大代價,或許真的要考慮“進步”的意義是什麼。

結語

“離婚冷靜期”作為最高法支援試點的專案,或許應該給予它足夠的考察時間,再下一個好壞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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