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市首例適用民法典施工合同糾紛案宣判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潘從武 通訊員 楊揚

近日,新疆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民四庭在審理一起施工合同糾紛案中,法官採用了民法典相關法條進行宣判,這也是今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實施後,烏市首例適用民法典案例。

1月7日,烏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當庭宣判。原告是一家建築公司,被告是一家房產公司,建築公司稱,幾年前承包了房產公司的工程,工程完結後,還拖欠多筆款項未支付。法庭經過審理,認定房產公司所欠工程款為2600餘萬元。

烏市中級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衛楊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的建設工程類案件,由合議庭組織各方當事人在法庭進行當庭宣判,宣判後就法律的適用向當事人進行了釋法明理工作。

衛楊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作為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對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大意義,其配套的司法解釋也意在更好地適應社會發展,保護個體利益。本案中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更好地保護了受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原告某建築公司當事人說:“民法典的適用,對建設工程中承包人的利益進行了更好的保護,該法的實施具有重大意義。”

來源:法治日報——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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