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執行法官經過半年的調查,判斷楊某名下沒有可執行的財產,法院也找不到人,需要牛女士提供楊某的財產其他線索,否則將終止執行。根據法律規定,如果被執行人名下無財產的,可以執行存款、車輛、、凍結駕照、執行唯一住房、配偶財產等,這些都是可以被執行的,那麼執行法官你能告訴我楊某名下沒有財產,那麼配偶呢,配偶的收入呢,也沒有嗎?楊某不上班嗎?工資呢?
法官找不到人,需要原告提供線索可以,但是如果原告提供不了,將終止執行,為什麼?法律上沒有這樣的要求吧,法律上終止執行的只有被執行人死亡才可以終止。以找不到人或找不到執行財產為由,終止執行,這本身就不符合法律要求,法院有沒有真心在處理案件,不得而知。
2、是否侵犯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不侵犯。因為規定是“子女就讀於高收費私立學校”,並不是不能接受義務教育。而法官話裡話外的意思就是牛女士不能侵犯這個小孩的受教育權,這個讓人不能接受。
3、讓申請執行人牛女士找學校沒有法律依據。牛女士既沒有權利讓學校勸退學生,也沒有義務去給學生找公立學校。一切應由法院出面,被執行人因為自己的失信導致孩子被限制就學,自然會想辦法找學校。如果一味的放縱,他說找不到就不執行了?只會增長被執行人賴賬的囂張氣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