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12日訊 樂視網資訊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樂視網3,400084)今日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釋出公告,公司收到證監會北京監管局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1〕16號),對樂視網2007年至2016年連續十年財務造假、非公開發行欺詐發行行為等合計罰款2.41億元,對賈躍亭合計罰款2.41億元。
公告顯示,證監會北京監管局對樂視網2007年至2016年連續十年財務造假,致使2010年報送和披露的IPO申報材料、2010年至2016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的行為,未依法披露關聯交易、對外擔保的行為以及對賈躍亭、賈某芳履行承諾的披露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的行為,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對樂視網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賈躍亭、楊麗傑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對劉弘給予警告,並處以25萬罰款;對吳孟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罰款;對趙凱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對譚殊給予警告,並處以8萬元罰款;對吉曉慶、張旻翬給予警告,並處以5萬元罰款;對朱寧、曹彬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罰款。賈躍亭作為樂視網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上述相關資訊披露違法行為,對其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合計對賈躍亭罰款90萬元。
對2016年樂視網非公開發行欺詐發行行為,根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對樂視網處以募集資金百分之五即2.4億元罰款;對賈躍亭、楊麗傑處以30萬元罰款;對賈躍民、吳孟處以20萬元罰款;對劉弘、鄧偉、譚殊、張特、吉曉慶處以5萬元罰款;對沈豔芳處以3萬元罰款。賈躍亭作為樂視網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上述違法行為,對其處以2.4億元罰款,合計罰款2.40億元。
綜上所述,對樂視網合計罰款2.41億元,對賈躍亭合計罰款2.41億元,對楊麗傑合計罰款60萬元,對吳孟合計罰款40萬元,對劉弘合計罰款30萬元,對賈躍民合計罰款20萬元,對譚殊合計罰款13萬元,對吉曉慶、趙凱分別罰款10萬元,對鄧偉、張旻翬、張特分別罰款5萬元,對沈豔芳、朱寧、曹彬分別罰款3萬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的主要內容:
當事人:樂視網資訊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視網),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姚家園路105號院3號樓樂融大廈15層。
賈躍亭,男,1973年12月出生,樂視網實際控制人,時任樂視網董事長。
楊麗傑,女,1975年1月出生,時任樂視網財務總監。
劉弘,男,1973年3月出生,時任樂視網副董事長、副總經理。
吳孟,男,1973年1月出生,時任樂視網監事、監事會主席。
賈躍民,男,1968年1月出生,時任樂視網副總經理。
鄧偉,男,1975年8月出生,時任樂視網董事會秘書、董事。
張特,男,1980年6月出生,時任樂視網董事會秘書。
趙凱,男,1986年8月出生,時任樂視網董事會秘書。
譚殊,女,1975年11月出生,時任樂視網副總裁。
張旻翬,男,1978年9月出生,時任樂視網副總裁。
吉曉慶,女,1980年12月出生,時任樂視網監事。
沈豔芳,女,1971年9月出生,時任樂視網獨立董事。
朱寧,男,1973年9月出生,時任樂視網獨立董事。
曹彬,男,1971年5月出生,時任樂視網獨立董事。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有關規定,我會對樂視網資訊披露違法、欺詐發行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我會於 2020年11月10日、12月1日、12月2日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樂視網、賈躍亭等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1. 樂視網於2007年至2016年財務造假,其報送、披露的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以下簡稱IPO)相關檔案及2010年至2016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
2. 樂視網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
3. 樂視網未披露為樂視控股等公司提供擔保事項;
4. 樂視網未如實披露賈某芳、賈躍亭向上市公司履行借款承諾的情況;
5. 樂視網2016年非公開發行股票行為構成欺詐發行。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我會決定:
一、對樂視網2007年至2016年連續十年財務造假,致使2010年報送和披露的IPO申報材料、2010年至2016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的行為,未依法披露關聯交易、對外擔保的行為以及對賈躍亭、賈某芳履行承諾的披露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的行為,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對樂視網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賈躍亭、楊麗傑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對劉弘給予警告,並處以25萬罰款;對吳孟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罰款;對趙凱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對譚殊給予警告,並處以8萬元罰款;對吉曉慶、張旻翬給予警告,並處以5萬元罰款;對朱寧、曹彬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罰款。賈躍亭作為樂視網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上述相關資訊披露違法行為,對其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合計對賈躍亭罰款90萬元。
二、對2016年樂視網非公開發行欺詐發行行為,根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對樂視網處以募集資金百分之五即2.4億元罰款;對賈躍亭、楊麗傑處以30萬元罰款;對賈躍民、吳孟處以20萬元罰款;對劉弘、鄧偉、譚殊、張特、吉曉慶處以5萬元罰款;對沈豔芳處以3萬元罰款。賈躍亭作為樂視網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上述違法行為,對其處以2.4億元罰款,合計罰款240,300,000元。
綜上所述,對樂視網合計罰款240,600,000元,對賈躍亭合計罰款241,200,000元,對楊麗傑合計罰款60萬元,對吳孟合計罰 40萬元,對劉弘合計罰款30萬元,對賈躍民合計罰款20萬元,對譚殊合計罰款13萬元,對吉曉慶、趙凱分別罰款10萬元,對鄧偉、張旻翬、張特分別罰款5萬元,對沈豔芳、朱寧、曹彬分別罰款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