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7日下午17時,徐州交警淮海國際港務區大隊民警在南崗卡口門口執勤時,發現一輛墨綠色的五菱牌新能源汽車緩緩駛來。由於民警發現該車用廣告貼紙將車輛號牌遮擋,便指揮車輛靠邊停放,請駕駛員提供證件接受檢查。
原來這輛車是4S店的試駕車,經常放在各大車行展覽,展覽時把牌照用廣告牌擋住。今天展覽後他從車行開車出來,忘記摘除貼在牌照上的廣告牌就直接上路行駛,碰上交警檢查才想起來遮擋了機動車號牌,周某一再強調自己並非“故意遮擋”,而是“一時疏忽”。
該車駕駛員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條第二款:“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並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汙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第九十條之規定,依法對該車駕駛員作出一次性記12分、罰款200元的處罰。無論是“故意”或“疏忽”都不能成為交通違法的藉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