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網際網路廣告監管或迎新變化:不得直播保健食品廣告

由 希學英 釋出於 綜合

中新經緯11月26日電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網站26日釋出公告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市場監管總局在修訂《網際網路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的基礎上,起草了《網際網路廣告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稿)》。

在關於《網際網路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的修訂說明中,市場監管總局提到,修訂後的《辦法》共31條。

一是修改了規章名稱。此次對原《暫行辦法》修訂內容較大,其中直接刪除了5條,修改了24條,增加了7條。考慮到《暫行辦法》頒佈、施行已經超過五年,網際網路廣告監管領域制度已經比較成熟,不宜繼續保留“暫行”二字,故將《網際網路廣告管理暫行辦法》修改為《網際網路廣告管理辦法》。

二是調整了適用範圍。針對當前網際網路廣告發展新情況和新業態,明確將以網際網路直播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地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跨境電商廣告納入《辦法》調整範圍;進一步強化對彈出廣告“一鍵關閉”、植入廣告等領域的制度規定,回應社會關切。

三是明確了相關定義。依據《廣告法》對廣告發布者的規定,明確將“釋出展示”作為廣告發布者的認定條件,刪除了“核對內容”“決定廣告發布”的條件,確保網際網路廣告發布者定義與傳統廣告媒體相一致。同時,嘗試明確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的定義。

四是刪去了程式化購買的有關規定。程式化購買屬於網際網路廣告行業的一種經營模式,在法律層面並未新創設出一個區別於“廣告經營者”的市場主體,對廣告內容沒有本質影響,且現行《暫行辦法》相關程式化購買規定導致網際網路平臺責任過輕,不利於規範網際網路平臺的廣告活動。

五是強化了相關主體責任。如增加了對含有連結的廣告、學前教育和中小學教育廣告的專門規定,強化了網際網路平臺經營者責任;進一步細化廣告主、網際網路廣告經營者、網際網路廣告發布者和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責任規定,明確了網際網路平臺經營者配合廣告監測、協助監管、提供統計資料等義務。

六是調整了相關內容。按照《電子商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行政處罰法》和市場監管總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的有關規定對《暫行辦法》的相關內容作了調整。為增強對廣告代言人的監管力度,《辦法》還對廣告代言人的管轄作了特別規定。

從具體內容來看,此次釋出的《意見稿》中明確,不得利用網際網路釋出處方藥和菸草廣告;不得利用網際網路釋出面向中小學、幼兒園的校外培訓廣告;不得利用針對未成年人的網站、網頁、網際網路應用程式等網際網路媒介釋出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路遊戲廣告;不得利用網際網路直播發布醫療、藥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醫療器械或者保健食品廣告。(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