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醜不可外揚”
“兩口子打架是家務事”
“施暴是因為喝多了”
“夫妻床頭打架床尾和”
這些對於家庭暴力的“勸導”是否有些耳熟?蜀黍必須要指出的是,家庭暴力≠家務事而是施暴者對被施暴者人身權利的侵犯,是對法律的踐踏,更是對家庭和睦、社會和諧的破壞!我們先來看這個案例近日,故城縣公安局鄭口派出所接高某報警稱:其在家中被丈夫馬某(男,37歲)家暴,身上已有多處明顯外傷。得知情況後鄭口派出所立即派出值班民警趕往現場,到達報警人家中民警經詢問及現場勘驗發現,高某臉部、胳膊、腿、脖子、肩膀等身體部位多處有明顯淤青。民警立即將馬某控制,經詢問,馬某承認已經不是第一次對高某家暴,並對其實施家庭暴力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目前,馬某現已被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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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不是家務事
而是違法甚至是犯罪行為
早在2015年12月27日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十八次會議
就審議通過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
這是我國頒佈的首部反家暴法
下面,我們再來解讀一下這部法律
——什麼行為才稱得上是家庭暴力
1、什麼行為才稱得上是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第一章第二條明確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相較《婚姻法解釋一》中對家庭暴力的解釋多了“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將原來模糊不清的“其他行為”進行了具體說明。所以,家庭暴力不只侷限於“動手”,不適當的“動口”也會觸碰到法律禁區。
2、面對家庭暴力,哪些人有權利反映求助?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都有權利反映情況、進行求助。
3、受害人可以向哪些部門求助?
既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除此之外還要求強制報告,即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未按規定向公安機關報案,造成嚴重後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4、家庭暴力的加害人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法中對情節輕重的界定未作具體說明。
5、《反家庭暴力法》的適用範圍?
反家暴法,顧名思義肯定適用於家庭成員之間,現有法律對家庭成員的界定是基於血親、姻親和收養關係形成的法律關係。除此之外,該法附則中明確表示“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也應該就意味著監護、寄養和同居等關係的人之間發生的暴力也被納入到家庭暴力中,受到法律約束。
來源:衡水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