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評論員 王學鈞
全國兩會即將召開,全國政協委員、廣東財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魯曉明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他將向大會建議修改《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的規定,將“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改為“結婚年齡,不得早於十八週歲”。
鑑於《民法典》剛頒行不久,此時提議對其中一項重要條款作出重大修改,乍看起來似乎有些唐突。但是,這並不意味著這條建議提得沒有道理。早在2019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張蘇軍就曾發出過這樣的呼籲,並在網上引發熱議。
將法定婚齡降至十八週歲,是保障公民正當權益的必然要求。正常情況下,無論男女,到了十八週歲,不僅在生理上已發育成熟,而且在法律上也具備了完全行為能力,結婚已成為一項可以實現且應予保障的權利。年滿十八歲,已長大成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依法參加選舉,能參軍入伍保家衛國,為啥就不能結婚成家?正如魯曉明委員所指出的,過晚的結婚年齡讓生理發育成熟的青年人經歷不必要的婚姻等待期,不僅會造成人為的禁慾,對公民權利形成不必要的克減,而且會導致非婚同居等婚外性行為氾濫,影響婚姻的嚴肅性,對結婚登記等我國婚姻制度構成衝擊。
將法定婚齡降至十八週歲,也是對“過時”婚育制度的必要調整。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這一法定婚齡的設立在很大程度上是基於晚婚晚育控制人口增長的考量。在生育率低於世界平均水平、深度老齡化社會不期而至的今天,一如既往地推高婚齡門檻顯然已經不合時宜。與時俱進,在結婚年齡上向世界通行做法看齊,將法定婚齡下調至十八週歲,已成為一項關係重大的當務之急。有調查顯示,年輕已婚群體的生育率通常會更高一些。從這個角度看,將法定婚齡降至十八週歲,不僅能達成不少適婚公民的婚姻訴求,還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人口生育率,改善老齡化社會的人口狀況。在“全面二孩”的政策背景下,法定婚齡大幅下調的人口效應尤其值得期待。
當然,這並不是說靠法定婚齡下調能一舉扭轉人口“頹勢”。即便法定婚齡已經降到了十八週歲,基於各種考量,許多已年滿十八週歲的適婚青年依然不會選擇進入婚育狀態。由此,至少對早已習慣於“晚婚晚育”的廣大城市青年而言,下調法定婚齡並不會對提升人口出生率有多大的“幫助”。也不容否認,法定婚齡下調之初,包括適婚青年在內的有關各方可能會出現這樣那樣的“不適”。如何正確處理婚育與工作學習的關係,如何為“提前”到來的婚育提供必要的資源與制度支撐,諸如此類的問題都需要有一個“消化期”。
但是,這顯然不足否定下調法定婚齡的價值。總體上看,將法定婚齡降至十八週歲,堪稱一種有人受益而無人受損的帕累託改進。在這個意義上,魯曉明委員的建議尤其值得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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