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山東省財政廳印發《山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規定》。
與修訂前的《暫行規定》相比有什麼區別呢?
此次印發的《暫行規定》有獎舉報獎勵金額大幅提升:獎勵金額由500-2000元三個檔次調整為調整為100-50000元九個檔次,並增加了環境違法行為懸賞相關條款,實施最高20萬元的懸賞。
1 對違法單位、責任人進行警告的,給予舉報人100元獎勵;
2 責令違法單位、責任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給予舉報人200元獎勵;
3 對“散、亂、汙”企業進行清理取締的,或者對違法單位、責任人處以不足5萬元罰款的,給予舉報人500元獎勵;
4 對違法單位、責任人處以5萬元以上不足20萬元罰款的,給予舉報人1000元獎勵;
5 對違法單位、責任人處以20萬元以上不足40萬元罰款的,給予舉報人1500元獎勵;
6 對違法單位、責任人處以40萬元以上不足60萬元罰款的,給予舉報人2000元獎勵;
7 責令應編制環評報告表類建設專案停止建設的,或者對違法單位、責任人責令限制生產、實施查封扣押(因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被隱匿而採取的查封扣押除外)、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暫扣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證性質的證件、處以60萬元以上罰款的,給予舉報人5000元獎勵;
8 責令應編制環評報告書類建設專案停止建設的,或者對違法單位、責任人責令停產整治、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證性質的證件、移送行政拘留的,或者舉報被撤銷登出排汙許可證後仍違規排放汙染物行為的,給予舉報人10000元獎勵;
9 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的,給予舉報人50000元獎勵。
2019年,山東曾印發《山東省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規定》,該暫行規定將於今年5月31日有效期滿。結合山東生態環境工作實際,山東對《暫行規定》進行了修訂。
修訂後的《暫行規定》拓展了有獎舉報途徑。除了“向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發生地生態環境部門寄送書面舉報材料或者個人送達”之外,將“12369”網路和微信舉報、省環保督察熱線(0531-66226110)納入有獎舉報範圍。
自實施獎勵的生態環境部門接收舉報之日起一年內,最高可給予舉報人20萬元獎勵。舉報人能夠有效證明其在舉報前一個月內為被舉報單位內部人員的,獎金翻倍。
《暫行規定》增加了環境違法行為懸賞相關條款。明確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查處環境汙染案件時缺少證據線索的,可根據環境違法行為的型別、環境違法行為對生態環境的危害程度、環境違法行為的社會影響範圍等因素,實施最高20萬元的懸賞。
該規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