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權合同如何設立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

尹律師:

我和前妻離婚了,考慮到她離婚後沒有地方居住,我同意騰出一套房屋讓她居住。我們對這個事情沒有爭議,但不知道是否要簽署書面合同。如果需要設立書面合同,該如何設立?具備哪些內容?

河北讀者 常先生

常先生:

您好!居住權是《民法典》新增的一種用益物權,是指居住權人對他人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權利,以滿足生活居住需要。居住權的設定將房屋的居住權和所有權分開,滿足“房子不歸我,但我卻能住”的訴求。基於此,您和前妻需要簽署書面居住權合同。

三種方式設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如何設立?《民法典》規定了三種方式:

一、以合同方式設立居住權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條的規定:“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四)居住權期限;(五)解決爭議的方法。”依據合同約定辦理居住權的,居住權人必須與房主雙方一起到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

二、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依據遺囑設立居住權的,居住權人應當召集遺囑人的全體繼承人到不動產登記視窗,書面確認遺囑是否為生效的遺囑,然後持該份生效遺囑、遺囑人死亡證明申請辦理居住權登記;如果房主的繼承人也需要辦理繼承登記,您可與全體繼承人、受遺贈人共同申請。

三、以生效法律文書設立居住權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生效法律文書也是居住權設立的一種方式,如果是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居住權,居住權人可單方申請。

辦理居住權登記需要提供哪些資料

辦理居住權首次登記的申請材料有:

(一)共性材料:不動產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房屋用途為住宅的不動產權屬證書。

(二)特性材料:如果是簽訂合同辦理居住權的,提交居住權合同(或者有居住權約定條款的其他協議,如生效的離婚協議);如果是遺囑確定居住權的,提交生效的遺囑、遺囑人的死亡證明(與繼承、受遺贈不動產的轉移登記一併申請辦理或者已辦理不動產繼承、受遺贈轉移登記的,不再重複提交遺囑人的死亡證明);如果是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居住權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

居住權人如何撤銷登記

居住權存續期間,居住權人不想住了,有權選擇放棄居住權,並單方到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登出。如果與房主協商一致解除居住權合同的,由雙方共同申請。

居住權期限屆滿的,房主或居住權人任何一方都可申請登出居住權登記;居住權人死亡的,由房屋所有權人即房主單方申請登出居住權登記。

關於費用方面,居住權首次登記收費為80元/件,登記時限為自受理之日起1個工作日辦結;居住權登出登記不收費,登記時限為即辦即結。

律師提示

新規定、新制度,會為我們的社會帶來新的希望,但在施行中也會帶來未知、不確定因素。在相關細則未落地之前,建議居住權約定期限以短期為宜,居住權人權利義務約定以具體明確又留有餘地為宜。

(北京雷傑展達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律師尹紅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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