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人民日報客戶端訊息,2021年3月,因工作需要,國家安全機關多次前往北京市西城區某餐廳開展工作,依法要求該餐廳副經理黃某某配合調查,同時告知其保守秘密的義務。不久後,國家安全機關工作發現,該餐廳配合調查的情況疑似被其他人員知悉掌握,給後續工作開展帶來了嚴重不利影響。
國家安全機關隨即對這一情況進行了深入調查。透過進一步調查取證,證實了黃某某涉嫌洩露有關反間諜工作的國家秘密。經鑑定,黃某某洩露內容系秘密級國家秘密。
在確鑿的證據面前,黃某某如實交代,其在明確被告知應保守國家秘密的前提下,先後兩次故意對外洩露國家安全機關依法開展工作的情況。此外,在國家安全機關此前依法要求黃某某配合調查時,他還對辦案人員故意隱瞞了其所知悉的情況。
針對以上違法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2021年6月17日,國家安全機關對黃某某處以政拘留十五日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下列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一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關於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二是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三是如實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證據;四是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五是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援和協助;六是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七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國家安全機關提醒,維護國家安全沒有“局外人”,每個人都應該參與其中,貢獻一份力量。國家越安全,人民就越有安全感;人民越有安全意識,國家安全也就越有依靠。
來源:北京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