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人在國內銀行卡“在美國”被盜刷19萬元,法院判銀行全賠!

由 合永順 釋出於 綜合

銀行卡明明在自己手中,賬戶裡的19萬餘元卻不翼而飛……這樣的“偽卡交易”案件近年多次發生。近日,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最終認定髮卡銀行違反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承辦法官表示,無論財力、人力抑或資訊資源的佔有,銀行都佔有主導地位和絕對優勢,因此在“偽卡交易”案的舉證責任分配上,銀行應強於儲戶。

簽帳金融卡發生“偽卡交易”,持卡人起訴索賠

郭勇於2011年在銀行辦理了一張簽帳金融卡一張,之後一直交由兒子郭小明保管並使用。2019年8月,郭小明在外地出差期間發現存於該簽帳金融卡內的19萬餘元不翼而飛,隨即撥打當地110報警。

到辦卡銀行進行交涉後,工作人員查詢發現該賬號在2019年7月當天共計有33筆境外(美國)交易記錄,交易金額共計19萬餘元。而郭勇和郭小明二人均未辦理過出入境證件,且涉案銀行卡在美國刷卡消費時二人均在中國境內,涉案銀行卡在持卡人郭小明處,人卡並未分離。

雙方經協商未果,郭勇以銀行未盡到對其存款的安全保障責任致使其遭受經濟損失為由訴至睢寧法院,請求判令對方賠償存款損失19萬餘元。

法院:銀行違反安全保障義務,應賠償損失

睢寧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郭勇在該銀行辦理簽帳金融卡,雙方之間形成的儲蓄存款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銀行方面負有保證儲戶銀行卡內資訊不被他人盜取、複製,負有交易安全、防範犯罪發生和保障存款人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義務。

本案中,根據案涉銀行卡交易明細,發生爭議的33筆金額共計19萬餘元交易均是發生在2019年7月20日的境外(美國)業務,同時該交易日前後的交易分別是發生2019年7月4日和8月6日的國記憶體款業務,而該期間持卡人郭勇及其授權的實際使用人郭小明均在中國境內。

法院認為,因此上述33筆交易不能確認是郭勇或其委託他人操作,系他人持偽卡操作具有高度蓋然性。銀行方面在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實際持卡人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銀行利益的前提下,依據時間、空間等常識判斷,持卡人難以使用同一張銀行卡往返兩地操作,故可以推定不法分子是利用偽造複製的銀行卡進行的“偽卡交易”。由於涉案簽帳金融卡發生“偽卡交易”並非基於原告及實際持卡人郭小明的真實意思表示的處分行為,也不能證明持卡人對上述偽卡交易存在過錯。因此,銀行方面違反了安全保障義務,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法說】

持卡人應收集這些證據,銀行舉證責任強於儲戶

近年來,銀行卡被盜刷的“偽卡交易”案件多次發生,本案系該類案件的代表性案例之一。那麼,在一旦遭遇這樣的情況,持卡人應該怎樣做才能最大程度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該案承辦法官介紹,遇到盜刷事件,持卡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銀行卡的賬戶變動情況,並提供真卡、用卡記錄、掛失記錄或報警記錄等證據,證明涉案交易發生時持卡人及真卡均不在交易現場。如果持卡人沒有做到這些,最終導致無法查明涉案交易是否存在偽卡交易事實,則可能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法官表示,本案中,被告銀行作為髮卡單位,負有保障持卡人用卡安全的義務,其既未能提供訴爭交易發生的具體位置資訊,亦未能提供相關監控影片用於核查訴爭交易過程,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法院遂認定本案交易系偽卡交易。

“從專業角度出發,銀行作為專業的金融機構和髮卡單位,無論財力、人力抑或資訊資源的佔有,在儲蓄合同及交易過程中都佔有積極和主導的地位,佔絕對優勢,並且銀行的交易系統帶有很強的專業性、安全性和技術性”,法官表示,因此在“偽卡交易”案的舉證責任分配上,銀行應強於儲戶。(文中人物為化名)

【來源:秦淮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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