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限期辦理採礦許可證登出手續的
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第241號令)以及《關於進一步完善採礦權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14號)有關規定,下列7宗採礦許可證已過期自行廢止,請相關礦業權人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攜採礦許可證正(副)本原件及相關資料到我局礦產資源管理股申請辦理採礦許可證登出手續,逾期不辦理,我局將按照《關於進一步完善採礦權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14號)規定,直接登出採礦許可證。
特此公告。
竹溪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022年10月26日
附:限期辦理採礦許可證登出手續的礦山企業名單
【來源:十堰竹溪縣人民政府_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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