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追訴到2018年,家住莘縣周家村的周強一紙訴狀將申園小區3號樓建設專案的承建人劉軍告上法院,稱劉軍在承建該專案時因資金短缺向其借款50萬元,並出具了借據,因劉軍到期未還款,故請求法院判令劉軍償還借款。在訴訟期間,周強申請法院查封了劉軍名下位於申園小區3號樓的1201號房產。而這處房產,正是王林居住的房子。
2018年5月,莘縣法院作出判決支援周強的訴訟請求。因劉軍未按判決履行還款義務,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將查封的房產納入司法拍賣程式。
當法院上門查封該房產時,王林愣住了:“不對啊,這明明是我的房子,怎麼成劉軍的了?”
王林年逾花甲,辛苦勞作了大半輩子,為了方便小孫子入學才買了這套房子與兒子一家共同居住。這套房產對王林一家來說不僅是一個居住的地方,更是一個生活的保障。
努力保住房子
為了保住房子,王林當即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經審查,莘縣法院作出裁定中止對涉案房產的執行。周強對此不服,向莘縣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2019年5月,莘縣法院作出判決,駁回周強的訴訟請求。周強提起上訴。經審理,聊城市中級法院判決撤銷原判,准許執行涉案房產。
眼見房屋又要被執行,王林完全無法接受。“我不欠別人錢,也沒給別人作過擔保,這個叫劉軍的人我根本不認識,他欠債卻要拍賣我花錢買的房子,哪有這樣的道理?我們家就這一套房子,以後要我們怎麼生活?他們打官司只憑一張借據,我懷疑他們是打假官司。”走投無路的王林來到莘縣檢察院申請監督。
“你放心,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我們一定會查明事實的。”負責接待他的檢察官寬慰他道。
明晰房屋產權歸屬
考慮到案件爭議的焦點是房產的物權歸屬問題,承辦檢察官決定從明晰涉案房產的產權切入調查。透過反覆閱卷、實地走訪,這套房產的所有權歸屬終於浮出水面。
原來,在2014年,劉軍承包了申園小區3號樓工程,但實際上該項工程是由劉軍、李明(周強的姐夫)共同建設的。2014年8月,工程發包方與劉軍約定以其所建房屋抵頂全部工程款,並向劉軍出具了申園小區3號樓樓房戶型確認書與收款收據,1201號房產即為其中一套。後來因工程建設需要,發包方一位名叫魏明的工作人員介紹劉軍向一家瓷磚專賣店賒購了瓷磚。作為瓷磚款的擔保,劉軍將申園小區3號樓樓房戶型確認書與收款收據交給了魏明。
後來因為遲遲拿不到瓷磚款,瓷磚出賣人便轉而向魏明索要。此時魏明剛好遇到需要購房的王林,於是便將申園小區3號樓的1201室賣給了王林,所得款項用於支付瓷磚款等劉軍的其他債務。
2017年5月,王林入住該房屋。但因土地問題,這套房產沒有辦理房屋登記手續。
所涉借款多處存疑
在釐清涉案房產權屬變動的基礎上,承辦檢察官進而圍繞案件所涉借款是否真實展開調查。
“經調查發現,該案確實存在多處異常。”承辦檢察官表示,在周強與劉軍借款糾紛案中,沒有借款合同、支付憑證,借款事實僅透過一張借據予以證明。而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劉軍沒有出庭應訴,法院向原被告送達判決書分別由原告周強的姐夫李明及其兒子李正代收。“同時我們還調查了周強所有的銀行賬戶流水,並沒有發現大額資金往來記錄及存款。”
案件的證據鏈條不夠完整,對抗性明顯不足,令檢察官特別注意的一點是與原被告均存在特殊關係的李明全程參與案件。結合虛假訴訟案件的特點,承辦檢察官推斷該案存在涉嫌民事虛假訴訟的高度可能性。
雖存在可能,但所調查到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案件系虛假訴訟。為進一步查清案件事實,承辦檢察官重新梳理了案情,進一步分析研判了前期調查情況,決定由外圍調查轉而接觸案件當事人。
謊言終究是謊言
“謊言終究是謊言,說得再好也難自圓其說。”承辦檢察官在前期調查收集證據基礎之上,以周強收入來源、出借能力為突破口對其展開詢問,但周強始終無法說明出借資金的來源、借款細節等。
承辦檢察官乘勝追擊,圍繞虛假訴訟的法律後果與當前懲治虛假訴訟的雷霆舉措對周強進行釋法明理。經過一番耐心溝通,周強的心理防線被突破,終於承認其在劉軍及姐夫李明的安排下,與他們合謀虛構了50萬元的債務。“我姐夫李明與劉軍合夥承包工程賠了不少錢,他們想少虧一點,就想用這個辦法‘要回’已經賣出去的房子。他們找我幫忙,我想著都是親戚朋友就答應了,沒想到卻把我自己搭進去了。”說到最後,周強追悔莫及。
之後,莘縣檢察院與公安機關協作配合對李明進行詢問。他也承認了與周強、劉軍合謀虛構債務意圖侵佔他人房產的事實。
查明案情後,2020年6月,莘縣檢察院提請聊城市檢察院抗訴。經聊城市檢察院抗訴,聊城市中級法院裁定該案由莘縣法院再審。
近日,莘縣法院作出判決,以周強與劉軍之間並不存在債權債務關係,其行為構成虛假訴訟為由依法撤銷了原判決,駁回了周強的訴訟請求。周強、劉軍、李明三人惡意串通意圖透過虛構債權債務關係“要回”已售出房產的如意算盤落空。同時,三人也因這場“假官司”攤上了“真麻煩”。2021年9月,周強等三人因涉嫌虛假訴訟罪被起訴至莘縣法院。目前,案件正在審理過程中。
(文中人物及小區名稱均為化名)
檢察日報
作者:盧金增 竇銳 劉娟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