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1月5日電 (記者王震)據國家稅務總局網站訊息,近日,國家稅務總局釋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資訊公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全面規範失信主體確定、失信懲戒和提前停止公佈失信資訊工作的相關執法程式,明確各級稅務機關的職權,細化失信主體確定、資訊公佈、信用修復等環節工作流程,確保相關工作在法治軌道內執行。《辦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據介紹,2014年,稅務總局制定《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資訊公佈辦法(試行)》,2016年和2018年,稅務總局對該辦法進行了兩次修訂。實施以來,原辦法在震懾稅收違法行為和引導依法誠信納稅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近年來,國務院對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作出新部署、提出新要求,原辦法在失信主體確定、修復程式規範等方面存在一些不足,有必要進行修訂完善。
《辦法》分五章包括總則、失信主體的確定、資訊公佈、提前停止公佈、附則,共二十七條。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在立法宗旨中增加“保障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表述。在第一條中將“保障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作為立法宗旨之一,充分貫徹落實《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徵管改革的意見》提出的維護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的要求。
(二)增加對失信主體個人資訊的保護。按照《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要求,在第四條明確稅務機關對在失信主體資訊公佈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及個人資訊依法保密。
(三)明確失信主體的確定標準。充分考慮失信主體確定的一致性、合理性,在第六條關於失信主體確定標準規定中,把逃避追繳欠稅金額由1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以上,把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金額提高至400萬元以上。同時,把不繳或少繳已扣、已收稅款且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扣繳義務人,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便利導致未繳、少繳稅款100萬元以上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涉稅當事人,以及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100萬元以上的稅務代理人等四類稅收違法主體納入失信主體範圍。
(四)明確保障當事人知情權和陳述申辯權的相關規定。在第八條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在確定失信主體前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法定權利,在第九條增加及時複核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的規定,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五)增加確定失信主體和公佈失信主體資訊的時限規定。在第十條明確稅務機關在相關期限屆滿或者相關文書生效後30日內製作失信主體確定文書,在第十一條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在失信主體確定文書送達後次月15日內,向社會公佈失信資訊。
(六)增加不予公開失信主體的情形。在第十一條規定公開失信主體的例外情形,即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資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資訊,以及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資訊,稅務機關不予公開。
(七)進一步規範向社會公佈的失信資訊。為保障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在第十二條明確只公佈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實際責任人,不再公佈對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負有直接責任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的基本資訊。
(八)明確規定申請提前停止公佈的條件。為鼓勵失信主體主動糾正違法行為、積極承擔社會責任、重塑良好信用,在第十八條明確規定符合三類條件的失信主體,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提前停止公佈失信資訊。
(九)明確申請提前停止公佈應提交的材料。為減輕當事人辦稅負擔,按照必要性原則,在第十九條明確了不同情形下當事人申請提前停止公佈應提交的材料。
(十)嚴格提前停止公佈的審批程式。在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明確符合規定條件的失信主體申請提前停止公佈的,稅務機關經報規定層級的局領導審批,審批透過的,應當在受理後15日內作出准予停止公佈決定,並在5日內停止公佈。
(十一)增加不予提前停止公佈的情形。為體現“寬嚴相濟”“過懲相當”,在第二十二條明確對五年內被確定為失信主體兩次以上和被確定為失信主體後因發生偷逃騙抗、虛開發票等稅收違法行為受到處理處罰的,不予提前停止公佈。
(十二)增加信用培訓的規定。在第二十四條規定稅務機關對申請提前停止公佈的失信主體,可以組織其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等參加信用培訓,強化對失信主體的正面引導。
來源:人民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