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代孕有關的那些涉法問題

與代孕有關的那些涉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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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娛樂圈新聞不斷,“代孕”風波還未落下帷幕,“未婚生女”的訊息又吸引了公眾的眼球。公眾對“代孕事件”和“未婚生子事件”作出了不同角度的評價,而這些事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更是引發了廣泛的關注。

□ 本報記者  徐偉倫

□ 本報通訊員 李麗向

代孕,俗稱“借腹生子”,是指意欲生育者尋找第三者來進行妊娠、分娩過程的生育方式,前者稱為意願父母或委託方,後者稱為孕母。近幾年來,地下代孕現象屢禁不止,甚至越發活躍,部分代孕公司看重利潤而忽視倫理道德和法律,只要出得起價,性別、質量、數量等都包解決,但是,代孕背後涉及諸多法律與倫理問題。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法官對代孕相關的熱點問題進行了釋疑。

問:代孕行為合法嗎?代孕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答:當前,地下代孕產業鏈條發展相對完整,包括委託方、代孕中介、代孕母親,以及實施代孕技術的機構及醫務人員、代孕的藥品器械提供者、媒介宣傳者等。代孕價格也按照不同檔次定價,從10萬元至100萬元不等。

事實上,我國《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範》明令禁止相關醫療機構和技術人員實施代孕,並明確了醫療機構實施非法代孕的法律責任,即對於實施代孕技術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政府應給予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並給予有關責任人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從事代孕的行為,與我國傳統的社會倫理道德以及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則相違背,也是對人格尊嚴的踐踏。民法典第8條明確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143條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因此,在司法實踐中,代孕者和委託父母之間簽訂的有償代孕協議,或者代孕機構和代孕客戶之間簽訂的代孕協議,均會因違反現行法律規定以及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則,而被認定為無效。可見,代孕行為在我國是違反法律規定及相關政策的,是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甚至還可能構成犯罪。

問:代孕所生子女是否受法律保護?

答:我國法律和政策對於代孕行為是禁止的,但基於客觀原因,代孕事實確實存在。由此,也引發出代孕所生子女的監護、撫養、繼承權等一系列問題。

民法典第1071條明確了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目前,司法實務中普遍認為代孕所生子女是非婚生子女。禁止非法代孕與保護代孕子女的合法權益並不矛盾。代孕所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一樣,受法律同等保護。需要指出的是,與代孕所生子女關係最為密切的法律問題是如何確定法律上的親子關係。司法實踐中,在確定法律上的親子關係時,應考慮該關係是否典型、簡單、穩定、符合社會倫常,是否有利於家庭關係和諧以及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則的實現。

問:代孕女童遭“退單”,其生物學父母是否有義務協助“退單”女童上戶?

答:近日,代孕女童遭生物學父親“退單”的話題引發關注。涉事女童的生物學父親因代孕媽媽吳某感染梅毒而棄胎,不料吳某私自把孩子生了下來,現因孩子上戶口困難,代孕媽媽千里尋找孩子的生物學父親,希望透過親子鑑定幫助女兒上戶。針對該事件,部分觀點認為自然人享有生育自主選擇權,生物學父母的“退單”行為表示其已放棄生育,強行生育是受託人的私自行為,且代孕協議本身無效,因此生物學父母不應再對代孕女童承擔任何義務。但事實上,雖然代孕行為本身違反了國家禁止性規定,但代孕子女並未實施違背公序良俗之行為,其合法權益應受到法律充分保護。

從遵循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出發,在代孕母親無法盡到對代孕子女的法定義務的情況,代孕子女有權請求生物學父母履行法定義務。具體到本案,代孕母親無法依照現有規定提供出生證明及親子鑑定的情況下,“退單”女童的生物學父母對孩子辦理戶口有配合的義務,其應當履行協助義務。

法官提示,代孕行為無論是在法律上還是倫理上均不被允許。代孕行為不僅損害婦女的人格尊嚴,更嚴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商業代孕把人的生育能力視為一種牟利的工具,其本身就蘊含著對生命的不尊重。同時,也會進一步引發一系列社會倫理和法律問題,如基於代孕而產生的詐騙等犯罪行為,監護權、撫養權、繼承權爭議等。不可否認,現實中確實存在許多因各種原因不能生育卻又對子女有強烈渴望的家庭,對於這種家庭,鼓勵透過收養未成子女等合法途徑來解決實際需求。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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