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發改委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組織開展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並提出相關意見,定於今年12月1日起執行。
根據新政,參加市場化交易的工商業使用者,用電價格由市場化購電價格、輸配電價(含線損及政策性交叉補貼,下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組成。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使用者,用電價格由代理購電價格、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組成。峰谷分時電價在用電價格基礎上扣除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後暫按現行比例執行。
電費結算透過省電力公司完成。對直接參加市場化交易的工商業使用者暫按月度直接交易合同加權平均價格、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預收電費,次月按該使用者市場化交易價格進行清算。其中月度直接交易合同加權平均價格按年度雙邊分月合同、年度集中分月合同、季度雙邊分月合同、月度集中合同等合同電量和電價確定。
新報裝使用者暫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使用者可在每季度最後15日前選擇下一季度購電方式。電網企業為保障居民、農業用電價格穩定產生的新增損益(含偏差電費),按月由全體工商業使用者分攤或分享。
電網企業年度代理購電按掛牌方式採購電量時,如果沒有年度集中競價或集中競價電量佔年度直接交易成交電量(不含電網代理購電)比例低於20%,掛牌價格按照直接交易使用者(含售電公司)簽訂年度合同(含雙邊交易、集中交易等各種形式)的加權平均價格執行,加權平均價格由電力交易機構提供並報省價格主管部門。國家主管部門對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年度中長期合同電量比例有明確要求的,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在年度集中交易成交電量無法滿足要求時,缺口部分按市場化機組剩餘容量等比例分攤。
電網企業應加快推進購售同期抄表,實現購售同期的前一月購電價格按當月市場價格或代理購電價格執行。
電壓等級20kV的工商業輸配電價在10千伏輸配電價基礎上降低0.6分執行。商業零售企業行業平均電價在使用者用電價格基礎上每千瓦時加價 5.48分執行。
企事業單位生產和辦公區、居民生活小區、樓堂館所等使用裝置用電容量在50千瓦及以上的電熱鍋爐、冰(水)蓄冷空呼叫電價格暫按現行價格加電網代理工商業使用者購電平均電價與燃煤發電基準價價差執行,今後將結合峰谷分時電價政策調整,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
對非電網直接供電使用者,供電主體按照市場購電價格(含電網代理購電)加終端使用者電壓等級對應的輸配電價和政府性基金附加收取電費,並作為終端使用者平段用電價格。供電主體執行峰谷分時電價的,終端使用者在平段用電價格基礎上,按規定的峰谷浮動比例執行峰谷分時電價。終端使用者不具備峰谷電量計量條件的,按供電主體執行峰谷分時電價後平均用電價格加終端使用者與供電主體電壓等級對應的輸配電價價差收取電費。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和配套設施用電電費、執行維護費等,供電主體應透過物業費、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徑解決,不得透過電費向終端使用者分攤。
來源: 市場星報作者: 祝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