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23日訊 (記者 李萬祥)為正確審理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維護公平競爭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司法實踐中,對於“商業道德”如何理解?
徵求意見稿明確,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商業道德”,是指特定商業領域普遍認可和遵循的行為規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綜合考慮行業規則或者商業慣例、經營者的主觀狀態、交易相對人的選擇意願、對市場競爭秩序和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的影響等因素,依法判斷經營者是否違反商業道德。
徵求意見稿還提出,人民法院認定經營者是否違反商業道德時,還可以參考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或者自律組織制定的從業規範、自律公約、技術規範等。
經營者利用網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同時符合有悖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擾亂市場競爭秩序並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缺乏合理理由等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正常執行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