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某自稱向合作伙伴支付了97萬費用,合作失敗後對方只還了50萬,因此起訴到法院,向對方追討。但最後的結果是,東城法院查明,賈某向法院提交偽造的證據,被罰款2萬元並予以訓誡。
東城法院釋出了此案的詳情。賈某和曾某約定合作經營賓館,賈某承包曾某手中位於前門附近的一家快捷酒店,並支付承包費。但後來雙方合作不成功,曾某表示會退還承包費,雙方糾紛由此而起。
據賈某說,他分幾次給曾某支付了97萬元承包費,曾某僅退還了50萬元,雙方各執一詞,最後到法院討公道。
庭審中,賈某向法院提交了兩份銀行賬戶的交易明細,其中工商銀行的賬戶交易明細顯示,賈某於2015年12月24日向曾某轉賬支付40萬元、建設銀行的賬戶交易明細顯示賈某分別於2015年12月24日及2016年1月5日向曾某轉賬支付27萬元及30萬元。
曾某對法官說,他只收到賈某支付的67萬元,並未收到2016年1月5日的30萬元。對於賈某提交的銀行賬戶交易明細,曾某僅認可工商銀行的交易明細,不認可建設銀行的交易明細,理由是該明細未加蓋銀行印章。經法院要求,賈某在庭審後向法院提交一份加蓋建設銀行A支行業務專用章的賬戶交易明細,但交易明細顯示,賈某於2016年1月5日支付30萬元的收款人並非曾某,而且這一項賬戶交易明細,實際來源於建設銀行B支行。賈某對這個重大的問題,也無法提供合理解釋。
東城法院萬紅玉法官前往建設銀行B支行進行實地核實,看看賈某提交交易明細到底是不是真的。銀行也非常配合,立即做出詳細的核查,告知法官:“這份明細不是原件。”而且其中有自行修改的痕跡。
萬紅玉法官再次傳喚賈某到庭。賈某對此法官調查出的結論,做不出合理解釋。據此,東城法院認定賈某存在偽造變造證據的行為,妨害了正常的民事訴訟秩序,並依法作出罰款決定書,對賈某罰款2萬元並予以訓誡。賈某在收到罰款決定書後,當即交納罰款,並承認了自身錯誤。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