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1月25日電 (記者 阮煜琳)中國生態環境部法規與標準司司長別濤25日在北京對記者表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取得了積極成效。截至2021年11月,全國共辦理了7600餘件賠償案件,涉及賠償金額超過90億元人民幣。
2015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2016年4月,國務院批准在吉林、江蘇、山東、湖南、重慶、貴州、雲南7省市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
2017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從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這一方案的出臺,標誌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已從先行試點進入全國試行的階段。
別濤說,根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生態環境部積極推動地方和有關部門協同發力,所有省份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及388個市地(含直轄市區、縣)印發實施方案。截至2021年11月,全國共辦理了7600餘件賠償案件,涉及賠償金額超過90億元人民幣。
別濤表示,包括2020年5月份透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5部法律,以及《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和13個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法、19個省份的地方性法規都規定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內容。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規定國家機關,包括相關的行政機關和檢察機關,或者法定的其他組織,有權就生態環境損害提起索賠,並規定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範圍,將改革的成果納入國家法律的內容,從實體化角度保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