邛崍市民張某某去到民政局登記結婚時,竟然發現自己“被結婚”。
然而,在之後的維權中,法院認定他的起訴已經超過時效。
一籌莫展的他該怎麼辦?
法院接下來又有什麼操作?
小錦今日獲悉,大邑法院近期就辦理這樣一起特殊案件,並依法向相
行政機關傳送司法建議
2021年10月,大邑縣法院在審理原告張某某訴被告邛崍市民政局、第三人郭某某婚姻登記一案中,發現邛崍市民政局於2015年頒發的一份結婚證,是他人冒用張某某的身份資訊與第三人郭某某辦理,致使現在張某某不能登記結婚。
令人沮喪的是,張某某的起訴已超過法定起訴期限,無法透過司法途徑進行救濟。
冒名婚姻登記不僅影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且嚴重破壞婚姻制度。大邑法院隨後向邛崍市民政局發出司法建議,建議該局遵循實事求是原則,對婚姻登記錯誤如案涉人證不符、登記結果錯誤等情形,依法予以自行糾正。
邛崍市民政局收到司法建議後,認真研究並回函表示,會在對相關情況進行核實的基礎上,依法依規對司法建議中提到的婚姻登記問題進行更正處理。
在此期間,張某某一直焦急等待處理結果。
幾天前,邛崍市民政局對該司法建議予以採納,對2015年給張某某頒發的結婚證予以作廢。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來源:錦觀新聞】
宣告: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資訊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絡,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