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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2018年8月21日上午,濟南站開往北京南站的G334次列車上,一名男乘客霸佔別人的靠窗座位,不願坐回自己的座位。被霸座的是一名女乘客,女乘客叫來列車長後,該男乘客稱“站不起來”。列車長問其是否身體不舒服或者喝了酒,回答:“沒喝酒。”列車長問:“沒喝酒為什麼站不起來?”稱:“不知道。”並表示到站下車也站不起來,需要乘務員幫助找輪椅。他拒絕坐回自己的座位,並稱讓女乘客要麼站著,要麼坐他的座位,要麼去餐車。
被霸座的女乘客很年輕,剛從學校畢業,從濟南西站上車,是透過自助選座服務選擇的座位。霸座男乘客自己的座位與該座位僅隔著一兩排。最後,列車長和乘警勸導男乘客無果,女乘客被安排到商務車廂的座位,直到終點。
《民法典》施行前,我國並沒有必須“對號入座”的相關規定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四條只是規定了旅客應持有效客票乘運義務。“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運。旅客無票乘運、超程乘運、越級乘運或者持失效客票乘運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承運人應當按照客票載明的時間、班次、路線把旅客運輸到約定地點”等。
《民法典》施行前,對嚴重的“霸座”行為,通常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上述案例中的霸座男乘客事後被濟南鐵路公安處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一款三項之規定,給予治安罰款200元的處罰。同時,鐵路客運部門依據《關於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火車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關於限制鐵路旅客運輸領域嚴重失信人購買車票的管理辦法》的規定,限制其乘坐所有火車席別180天。
《民法典》直接將“對號入座”寫進法律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條規定: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旅客無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級乘坐或者持不符合減價條件的優惠客票乘坐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實名制客運合同的旅客丟失客票的,可以請求承運人掛失補辦,承運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費用。
《民法典》施行後,除按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外,‘霸座’者還要承擔違約責任。乘客購買車票後,即與承運單位成立了客運合同。車票上記載的時間、班次、座位號就是合同的內容。而乘客“霸座”行為,屬於違約行為,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民法典》將“對號入座”寫進合同編,明確了“霸座”行為的違法性,這樣就可以透過法律手段制裁“霸座”違法行為,為人們的便捷出行、文明出行保駕護航。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郭慧敏王希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