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駛中廣汽豐田轎車濃煙滾滾隨後自燃 原因竟是電氣線路故障所致
運營商財經網 實習生李韋嘉/文
一則裁判文書顯示,廣汽豐田汽車有限公司及其經銷商北京國機豐盛汽車有限公司因為售出的豐田轎車突發自燃被車主訴至法庭,最終,廣汽豐田向車主賠償相關損失。
行駛中汽車突然濃煙滾滾 查明火災原因為電氣線路故障
2016年8月9日,車主於某某在國機公司處購買了豐田轎車一輛。2019年7月15日,車主駕駛車輛出行,行駛中汽車左前部冒煙,繼而濃煙滾滾,隨之整個車都燒了起來。車主報警相關部門處理現場後,
北京市海淀區公安消防支隊出具了《火災事故簡易調查書》,其中載明,火災原因系電氣線路故障所致。
車主表示該車在被告處做過幾次包括線路故障導致的一鍵啟動、車窗玻璃失靈的維修,但平時自己有在按期保養。該車質量問題可見一斑。而且,車主認為,其所購車輛在“三包”的3年的保修期內,現在車輛是因自身存在缺陷導致自燃,被告應該做出相應賠償。
公司否認起火原因系產品質量責任 認為有改裝嫌疑
被告兩公司辯稱,“誰主張,誰舉證”,車主應負有主要舉證責任。但其證據現在不能證明產品質量存在問題,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而且認為《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不能證明產品責任侵權。
兩公司還稱,豐田公司技術人員在車主於某某要求下,對車輛進行了檢查,從技術層面排除系車輛自身品質引發的火災。關於汽車的真正起火原因,技術人員在燃燒殘骸中發現了非原廠的氙氣大燈、氙氣大燈高壓包及霧燈殘駭,認為是車主對車輛大燈、霧燈進行過改裝,且改裝行為未在豐田授權4S店實施。而這很有可能是導致火災的原因。
被告還認為車主沒有按要求進行保養,於某某自2017年2月27日(里程數為20996公里)之後,並未在國機公司處,或者豐田公司授權的經銷商進行過任何保養,因此,該案不能排除是否存在人為保養不當導致線路故障的原因。
法院委託鑑定機構再調查 廣汽豐田作為生產者應負責任
法院再查,天津火災物證鑑定中心對涉案車輛“轉向燈殘骸(起火車輛前部)、左前大燈底座及線圈殘骸”進行過電氣熔痕鑑定,鑑定意見為以上檢材均未發現有可做技術鑑定的金屬熔化痕跡。法院瞭解到,送檢檢材是國機公司人員到現場自行撿拾的,車主於某某不認可該公司收集殘骸的程式,也不認可殘骸屬於涉案車輛。
法院認為,就舉證責任來說,於某某出具的《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能夠證實該涉案車輛確實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的不合理危險。關於責任承擔來說,經銷商在銷售車輛過程中不存在過錯,不予承擔責任。廣汽豐田作為生產者應對產品質量存在缺陷負責。
法院最終判定,廣汽豐田公司賠償於某某財產損失5490元。
資料顯示,黃永強目前擔任廣豐擔任副總經理,在此之前,他曾任廣汽菲亞特營銷事業部銷售部部長,還先後擔任廣豐規劃營銷部科長及網路科科長。他怎麼看待此次事件,以後會加強管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