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現場丨16歲學生參加沙漠探險身亡 律師解讀“誰是責任人”
近日,北京16歲學生參加沙漠探險身亡事件引發關注,警方也已經介入調查。根據目前公開報道的有關情況,從法律角度來看,對於事情的發生,到底由誰來負責呢?
事件
學生赴沙漠探險遇難
網友爆料稱,北京一名高一學生參加中國探險協會組織的沙漠探險活動中身亡。8月5日晚,中國探險協會官方微博宣告,證實其組織的青少年騰格裡沙漠探險專案發生意外,一名16歲學生意外身亡,警方正在調查此事。
據媒體報道,“死者曾向領隊表示身體不適,但領隊仍鼓勵其堅持走到營地”。同行人員認為,主辦方明顯準備不足。並未配備此前承諾的“隨行隊醫”和“衛星電話”。
該活動包括沙漠徒步以及相關課題研究,其中徒步穿越距離近100公里分7天完成,整個活動歷時10天費用為2.25萬元。該專案系學校家委會向學校推薦的活動。8名同學皆來自該校出國部。此探險專案對出國留學的幫助“很有分量”。
活動前中國探險協會與參加活動的學生簽署了一份免責宣告。該“風險告知及免責宣告”顯示,主辦方為每位學員購買人身意外保險(未成年人最高限額50萬元)和意外傷害醫療保險(保額5000元),參加本次活動的學員及其監護人需同意對於非因主辦方主觀原因造成的傷害、死亡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損失不承擔除保險之外的任何責任。
解讀
主辦方和領隊有責任嗎?
北京嘉善律師事務所律師常亮分析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主辦方應當承擔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賠償責任。根據相關判例,這種安全保障義務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客觀方面對“物”的保管、維護及配備,義務人對其所能控制的場所的建築物、運輸工具、配套設施、裝置等安全性負有保障義務;二是主觀方面對“人”的警告、指示說明、通知和保護,應配備適當的人員為參與社會活動的他人提供預防外界及第三人侵害的保障。
領隊作為主辦方工作人員,屬於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即主辦方代為承擔侵權責任。主辦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如果領隊工作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主辦方可以向領隊追償。
免責宣告真能免責?
常亮表示,主辦方要求參與者簽署的《免責宣告》屬於合同中造成人身損害的免責條款,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不影響主辦方的責任認定。
而自甘風險原則,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只是指“活動參加者”之間的責任免除,只能在一定程度上間接地減輕活動組織者的補充責任風險,但並不會直接免除文體活動組織者的責任。
主辦方和領隊所涉及的責任屬於民法上的侵權責任,為損害賠償責任,應當賠償醫療費、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等合理費用。
未成年人家長失責?
常亮介紹,法律並不禁止未成年人參加戶外拓展與探險等活動,未成年人的父母依法對未成年人承擔監護職責,應當謹慎選擇未成年人參加的戶外探險活動。
但該事件中,探險活動主辦方為具有合法經營資質的中國探險領域一級行業協會,具備較高市場認可度,故不得因此苛責認定家長存在未履行好監護職責的過錯,家長不應當對事故的發生承擔責任。
他指出,而遇難的參與者自身,作為未成年人,其對於戶外探險的風險認知能力和經驗顯著弱於成年人,活動主辦方沒有盡到更高的法定安全保障義務和風險提示義務,並且參與者在過程中也曾向領隊表示身體不適,但因領隊鼓勵和缺乏隨行醫生等綜合原因不幸遇難,可見活動主辦方對事故的發生存在更高的責任,參與者自身不應當承擔責任。
戶外探險如何保障安全?
常亮介紹,我國目前尚未制定保障戶外探險活動的專項立法。現有戶外探險活動安全立法規定大多分散在體育和旅遊法律規範當中。比如《旅遊法》就規定了經營者、旅行社等法律主體應當盡到無償提供安全與醫療急救、安全提示救助、遵守安全管理規定等責任義務,並強調經營探險等高風險旅遊專案,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經營許可。但這些立法規定分散設定,內容寬泛,缺乏可操作性,尚且不能徹底解決戶外運動安全保障問題。
而《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則規定了群眾性活動組織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具體來說就是,賓館、商場、車站、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他指出,目前探險行業存在一些組織存在不具備專業水平、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保障措施不足、缺乏合法經營資質等諸多問題。
《旅遊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了經營探險等高風險旅遊專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經營許可。但案例中是一家正規協會組織的戶外活動,卻仍然出現了未成年人遇難的安全事故,讓人覺得意外且憂心。
常亮建議,受害者在參與探險活動時因主辦方原因不慎遭遇險情時,可以及時報警求救,並就人身損害要求主辦方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實習生 褚一凡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