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一部: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減輕或免除處罰

9月3日,最高法舉行新聞釋出會,釋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啟波說,準確把握防衛過當的認定條件。

他介紹,與正當防衛相比,防衛過當只是突破了限度條件,即“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為統一法律適用,《指導意見》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明確:認定防衛過當應當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缺一不可;判斷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要立足防衛人防衛時所處情境,結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作出判斷;“造成重大損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造成輕傷及以下損害的,不屬於重大損害。

他提到,準確把握防衛過當的刑罰裁量。

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指導意見》第十四條要求“綜合考慮案件情況,特別是不法侵害人的過錯程度、不法侵害的嚴重程度以及防衛人面對不法侵害的恐慌、緊張等心理,確保刑罰裁量適當、公正”。

同時,準確把握特殊防衛的認定條件。

《指導意見》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圍繞特殊防衛的起因條件,明確了“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具體涵義。第十六條規定:“在實施不法侵害過程中存在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的,如以暴力手段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或者以綁架手段拐賣婦女、兒童的,可以實行特殊防衛。”實施特殊防衛,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文/北青-北京頭條記者 孟亞旭編輯/熊穎琪校對/葛冬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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