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正當防衛案件近年來引發廣泛關注。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釋出《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突出明確正當防衛、防衛過當的認定標準和見義勇為相關糾紛的法律適用標準。
涉正當防衛具體案件依法妥當處理,關鍵在於辦案人員要準確理解和把握正當防衛的法律規定和立法精神。《意見》明確,對於符合正當防衛成立條件的,堅決依法認定,切實矯正“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傾向,堅決捍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
“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是與不法行為作鬥爭的重要法律武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啟波表示,要把防衛人當普通人,不能強人所難。正當防衛的具體適用,蘊含著價值判斷和事實認定問題,必須結合具體案件情況作出準確認定。不能對防衛人過於嚴苛,更不能做“事後諸葛亮”。要充分考慮防衛人面臨不法侵害時的緊迫狀態和緊張心理,防止在事後以正常情況下冷靜理性、客觀精確的標準去評判防衛人。
對於如何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起因、時間、物件條件等,此次《意見》提出了十方面規則,作出全面系統規定。
正當防衛的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意見》對不法侵害的具體理解作了規定,明確提出,“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權利的行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財產等權利的行為;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違法行為。”“不法侵害既包括針對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國家、公共利益或者針對他人的不法侵害。”“對於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實行防衛。”
“正當防衛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尚未結束。”姜啟波指出,對於正當防衛的時間,《意見》明確規定,對於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應當立足防衛人在防衛時所處情境,按照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不能苛求防衛人。
同時,司法實踐中還要準確把握界限,防止不當認定。根據《意見》要求,對於以防衛為名行不法侵害之實的違法犯罪行為,要堅決避免認定為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對於雖具有防衛性質,但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依法認定為防衛過當。
對此,最高法表示,正當防衛是“正對不正”,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但是,不能狹隘地將不法侵害人理解為直接實施不法侵害的人,而是也包括在現場的組織者、教唆者等共同實施不法侵害的人。
正當防衛必須具有正當的防衛意圖。根據《意見》規定,正當防衛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故意以語言、行為等挑動對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擊的防衛挑撥,將不被認定為防衛行為。
《意見》在強調維護公民正當防衛權利的基礎上,也從另一個方面強調要防止權利濫用。姜啟波表示,針對當前司法實踐對正當防衛的適用“畏首畏尾”的現狀,為正當防衛適當“鬆綁”、鼓勵見義勇為、依法保護公民的正當防衛權利是完全必要的。但也必須注意和強調,“鬆綁”必須在法治框架內進行,要切實防止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把防衛過當認定為正當防衛,甚至把不具有防衛因素的故意犯罪認定為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如果出現這種情況,便是縱容逞兇鬥狠,甚至濫用防衛權。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勞東燕介紹,近年來,各級檢察機關依法準確適用正當防衛制度,認真辦理涉正當防衛案件,鼓勵見義勇為,積極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最高檢12309公開網文書統計,2017年1月份至2020年4月份,全國檢察機關辦理涉正當防衛案件中,認定正當防衛不批捕352件、不起訴392件。
“在辦理涉正當防衛案件時,公安機關將依法及時、全面收集與案件相關的各類證據,為案件的依法公正處理奠定事實根基。”公安部法制局二級巡視員曾斌表示。(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記者 李萬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