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啥吳春紅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增加了52萬元?

4月27日,最高法針對河南冤錯案當事人吳春紅的國家賠償申請做決定:賠償義務機關河南高院賠償共應賠償吳春紅314萬餘元;撤銷河南高院賠償68萬元精神撫慰金的決定,將精神撫慰金的數額提至120萬元,增加了52萬元,超過了人身自由賠償金的60%。

吳春紅國家賠償案的代理律師李長青告訴澎湃新聞,吳春紅國家賠償案是最高人民法院釋出《關於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後,首個按照“後果特別嚴重,精神損害撫慰金可以在人身自由賠償金50%以上酌定”作出賠償決定的重大冤錯案件。

此外,李長青稱,“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這也是極少見到的最高法院改判省高院賠償決定的案例。”

最高法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書顯示,精神撫慰金的數額是審理焦點。在本案審理期間,最高法於2021年3月24日釋出了法釋【2021】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並於2021年4月1日正式施行。結合該案的實際情況,最高法賠償委員會認為河南高院侵犯吳春紅人身自由造成的精神損害達到了“造成嚴重後果”以上的情形,依法應當向吳春紅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此外,國家賠償決定書中提到,最高法賠償委員會在確定吳春紅案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時,主要參考了以下情節或因素,包括:吳春紅刑事案件原判罪名重,羈押時間長,吳春紅共被羈押5612天,時間超過15年;勞動能力受限,家庭經濟條件較差;刑事申訴過程曲折漫長;吳春紅身患多種疾病,影響生活。吳春紅在被改判無罪釋放後,身患各種疾病,身體健康狀況大不如被追究刑事責任之前,特別是右眼近乎失明,需要長期治療,日常生活需要他人照顧。

國家賠償決定書寫明,“上述情況雖不屬於因刑事案件錯判引起的國家賠償責任範疇,但作為一種客觀情況,在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具體數額時應予適當考慮。”

國家賠償決定書內容顯示,最高法賠償委員會充分理解吳春紅因被錯誤追究刑事責任所遭受的巨大精神痛苦,針對其主張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萬元的請求,在充分考慮各種因素的情況下,依法酌定賠償義務機關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向吳春紅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20萬元,超過部分不予支援。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2005年6月至2007年10月,商丘市中院三次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吳春紅死緩,但均被河南省高院以“事實不清”為由,發回重審。後商丘市中院第四次審理,再次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吳春紅無期徒刑。吳春紅提出上訴後,河南高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8年9月,最高法作出再審決定,認為吳春紅犯故意殺人罪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指令河南高院進行再審。2020年4月1日,河南高院撤銷該院此前的刑事裁定和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此前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吳春紅獲宣判無罪,當庭釋放,此時的吳春紅已被羈押超過15年。

2020年6月2日,無罪釋放後的吳春紅在律師的陪同下,前往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共計1872萬餘元,其中精神損失賠償500萬元。

兩個月後,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對吳春紅作出國家賠償決定,賠償總金額262.5萬餘元。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68萬元,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94.5萬餘元;向吳春紅賠禮道歉;駁回吳春紅的其他賠償請求。

2020年8月18日,吳春紅向最高法提出國家賠償複議申請。

欄目主編:秦紅 文字編輯:宋慧 題圖來源:澎湃新聞 圖片編輯:邵競

來源:作者: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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