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據江西省尋烏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尋檢刑訴〔2020〕117號)得知,江西**醫藥有限公司贛州分公司和江西**藥業有限公司的醫藥代表鄺某甲,為自己所代理的藥品謀取競爭優勢,於2010年至2019年7月期間,送給原**鎮衛生院院長彭某某(已判刑)、原**鎮中心衛生院院長謝某某(已判刑)藥品 回扣共計人民幣1375632元。
醫藥代表鄺某甲2020年9月3日以行賄罪被尋烏縣公安局逮捕,並依法判處。這不是鄺某甲第一次被捕了,之前曾因犯非法經營罪, 2001年11月27日被法院判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五萬元。
那麼這次,鄺某甲將會得到怎樣的處罰呢?
經依法審查查明,具體行賄過程如下:
1.2012年10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鄺某甲為取得時任**鎮衛生院院長彭某某的關照,找到彭某某讓其採購代理的江西**醫藥有限公司贛州分公司、江西**藥業有限公司銷售的藥品,並承諾給予其一定比例的藥品回扣,彭某某答應後交代衛生院相關人員採購鄺某甲代理公司的藥品。鄺某甲在**鎮衛生院四樓辦公室、新**鎮衛生院五樓辦公室、縣**路**街邊等地多次送給彭某某藥品回扣共計 人民幣604632元。
2.2010年至2019年7月,被告人鄺某甲為取得時任**鎮中心衛生院、**鎮中心衛生院院長謝某某的關照,找到謝某某讓其採購代理的江西**醫藥有限公司贛州分公司、江西**藥業有限公司銷售的藥品,並承諾給予一定比例的藥品回扣,謝某某答應後交代衛生院相關人員採購鄺某甲代理公司的藥品。鄺某甲多次在**鎮中心衛生院門坪、**鎮中心衛生院二樓院長辦公室、**花園一樓車庫附近、**門口附近綠化帶、**小區靠河路邊等地送給謝某某藥品回扣 共計人民幣771000元。
歸案後,鄺某甲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主動退繳了違法所得1060000元。
除了行賄被判刑的,還有送黃金吊墜被罰款的。
日前,據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訊息,該局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某醫藥從業人員涉嫌商業賄賂,相關部門隨即進行立案調查,經問詢以及調查取證,查明當事人王某存在違法行為,王某主要 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內窺鏡配件及耗材銷售。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披露,該案相關人曹某為器械採購經理,對於採購醫療器械有決定權,當事人王某為了拓展業務提高銷量,於2020年贈送曹某價值2000元的黃金吊墜一個,並約定給曹某業務量1%作為回扣。從2020年3月起,當事人共計向上海某公司銷售約273萬的醫療器械,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4.8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9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七條規定賄賂他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以1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目前,相關執法部門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人民幣70萬元整的罰款。
起訴書原文:
(來源:江蘇省醫藥聯盟)
來源:景德鎮南河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