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接刑事訴訟標準嚴把證據關

國家監委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的《關於加強和完善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的意見(試行)》進一步明確或者重申了監察機關職務犯罪案件調查中在證據方面銜接司法的核心要求,有利於進一步提升職務犯罪案件辦理質量。

“被告人對於判決書的內容是否聽清,是否上訴……”“聽清了,我認罪認罰、不上訴。”9月28日,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國資委一名原正處級幹部的庭審現場,法庭宣判認定的罪名和犯罪金額與博州紀委監委製作的《起訴意見書》完全一致。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以來,博州紀委監委樹牢“事實為上,證據為王”理念,精準精細把好證據關,強化內外溝通機制,做好紀法貫通、法法銜接。2021年,博州檢察機關對州監委製作的職務犯罪案件《起訴意見書》提出的罪名、數額全部予以認可,退補案件為零。

博州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對紀、法、罪進行一體稽核把關,一體認定處理,實現執紀審理與執法審理有序對接,相互貫通。在精準把握事實證據,精準定性處理,精準發現案件質量問題上下功夫,對接刑事訴訟證據標準,嚴格貫徹“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要求,按照刑事審判的標準審查、甄別、採信和運用證據。強調科學認識、準確把握“紀法罪”的“明確合理可信”“清晰且令人信服”“排除合理懷疑”證據標準,讓依紀監督和依法監察、適用紀律和適用法律全面貫通融合。

在審理博樂市人民法院一名幹部職務違法案時,審查調查部門認為其違反財經紀律夥同他人將案件執行款存入個人賬戶,屬於挪用公款從事營利性活動。案件審理部門則認為,該名幹部與他人商議決定並安排財務人員將案件執行款存入個人賬戶,所得利息用於公務支出,並非歸個人使用從事營利活動。審理最終認定,該名幹部的行為不構成挪用公款從事營利活動,屬於公款私存行為。

為使紀法貫通、法法銜接要求落到實處,博州紀委監委著力強化案件審理部門與審查調查部門有效溝通、監察機關與司法機關相互銜接、監察程式與司法程式有序對接機制。

在強化內部溝通協調機制方面,充分發揮案件審理部門的主動性,積極與各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溝通協調,將審理優勢和審查調查優勢有機結合,依規依紀依法引導收集證據,建立健全日常溝通、諮詢論證、疑難案件會商、徵求意見和情況通報等溝通機制。對於共性問題,召開會議集中研討,邀請監督檢查、審查調查等部門進行座談,通報案件共性問題建議。對重大複雜敏感案件,主動溝通、動態跟蹤、提前介入,幫助審查調查部門釐清認定思路、強化取證引導,從源頭上提升案件質效。

在與司法機關銜接貫通方面,案件審理部門對涉嫌職務違法犯罪問題進行稽核後,認為案情符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條件後,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就疑難複雜問題開展會商和溝通。透過面對面的方式會商解決實踐中的新情況、新問題,依法支援司法機關正常履職,自覺接受監督。對確實存在分歧意見的,及時交換意見,對疑難複雜或共性問題透過專題會商等方式研究解決。(通訊員 馬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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