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法律視角看兩會 | 人大代表法蒂瑪:建議設立育嬰師行業黑名單機制

由 夏德才 釋出於 綜合

央視網記者:作為法律界的全國人大代表,您今年的建議將主要關注哪些問題呢?

法蒂瑪:大家好,我是來自新疆的全國人大代表法蒂瑪。作為執業律師,我最關注的就是立法工作及深化司法改革,在做了一整年的調研工作後,帶來了《關於完善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審查方式,切實加強刑事申訴工作的建議案》《關於全面貫徹落實〈法律援助法〉的建議案》,以及《關於籌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典〉立法工作的議案》。

作為少數民族代表,我提出了《關於對少數民族地區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工作給予支援的建議案》,致力於縮小少數民族地區法律援助的城鄉差距。

作為婦女代表,尤其在2021年,我還榮獲了全國三八紅旗手榮譽稱號,所以關於婦女權益保護的話題必不可少。這次,我準備了《關於遏制非法買賣人口犯罪的建議案》,從立法層面為“建設一個婦女免於被歧視的世界”貢獻力量。

另外,我在做過充分調研後,帶來了《關於國家應加強對育嬰師行業監管力度的建議案》,希望可以切實解決一、二線城市育齡婦女生養難的痛點。

為新疆本地打造友好的法治營商環境作貢獻,為企業依法誠信經營、合規發展保駕護航一直是我工作的重點。去年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期間,在我的推動下,新疆代表團向全國人大提交了《關於確立企業犯罪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議案》,我本人也向大會單獨提交了《關於平等保護民營企業、促進企業合規經營的建議》。去年6月,最高人民檢察院頒佈了《關於建立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正式確立了企業合規刑事激勵機制。

企業合規刑事激勵機制的確立,對我國的中小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法治營商環境的改善有著重大意義,對此最高人民檢察院已經進行了兩輪試點。我一直關注這項工作的程序並與最高檢相關部門保持著順暢的溝通。會議期間,我還將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瞭解此項制度試點的最新情況,並就在全國推行該項制度進行交流,提出了自己的建議。

央視網記者:您今年帶來的《關於籌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典〉立法工作的議案》中提及的勞動法典可能與哪些現行法律有關?勞動法典的立法工作有著怎樣的重大意義?

法蒂瑪:黨的十八大以來,改革開放日益進入深水區,如何建立一個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新型勞動關係,平衡勞資矛盾、鼓勵勤勞致富、構建精準靈活的就業制度、建設覆蓋面廣保護有力的社會保障機制是亟待解決的一個問題。我國現有的勞動法律制度基本都形成於二十年前,而最近這十幾年恰恰是咱們國家經濟社會生活發展最快,變化也最快的時期,關於勞動的社會實踐發生了巨大變化。這就要求勞動法律一方面要對此前的制度實施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必要的總結和反思,比如,《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保障範圍存在侷限,很多農民工、家政工、外賣騎手等人群還沒有獲得勞動法的保障;《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將勞動產生的關係劃分為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導致大量事實上的勞動者不能獲得勞動法律的保障;《勞動合同法》對於建立穩定的勞動關係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相對於快速發展的複雜用工形態,當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尚不夠精準靈活;針對所有企業採用“一刀切”的標準,有些規定對企業的標準過高,在某種程度上限制了企業靈活用工的權利,給企業長期健康發展帶來了壓力;等等。另一方面,也需要針對新出現的、現有勞動法律制度沒辦法完全規制的勞動用工關係進行必要的調整和完善。

要說勞動法典的制定和現行的哪些法律法規相關,首先,近三十年來,咱們國家頒佈了一系列調整勞動關係的法律法規,如《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社會保險法》等,以及國務院制定的《工傷保險條例》《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行政法規,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人社部制定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等規章。我個人的理解,首先面臨的就是這些法律法規的整合問題。這個情況在民法典的制定中也是一樣的。

另外,比如《工會法》《職業病防治法》《就業促進法》《安全生產法》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行政法規、規章等與勞動關係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也需要吸納或者做出必要的調整。

其他的如《民法典》以及《公司法》《合夥企業法》這些與勞動關係有關的法律法規是不是也需要做出必要的調整,那就看後續的情況了。

總之,吸取《民法典》制定中的成功經驗,儘快制定統一的《勞動法典》,整合現有的勞動法律制度,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高效、能平衡保護各方合法權益的勞動制度,是國家經濟和社會生活正常執行的基礎,也是進一步深化改革開放的客觀要求。

央視網記者:您還提出《關於國家應加強對育嬰師行業監管力度的建議案》,為此您做了哪些方面的調查研究?您覺得現在的育嬰師行業存在哪些特點?為了規範該行業,您建議採取哪些措施?

法蒂瑪:經調研,生活在城市中的育齡婦女不願意生孩子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

1.經濟壓力大

生育率進一步下降不是因為有生育意願人數減少了,有一個重要原因是生養成本提高,導致人們的生育意願不能完全實現。住房、教育、醫療等直接成本高,養老負擔重,生育機會成本高造成抑制生育行為的問題。

2.職場性別歧視

女性在就業市場上遭受到的歧視已經遍佈各行各業,成為一種十分常見的現象。

女性有懷孕的風險,還容易引發勞動仲裁,有些用人單位某些崗位就索性不招女性,女性有懷孕的風險,在升職晉升中就索性不考慮。用人單位不敢輕易對女性委以重任,事業發展中的女性也不敢輕易懷孕。

3.撫養困難

除以上兩點外,最大的困難就是雙職工家庭誰來撫養孩子的問題。因雙方老人身體、溝通、理念差異等各方面問題,生活在一二線城市的多數家庭會考慮在孩子出生至上幼兒園期間找一位專業的育嬰師來承擔撫養孩子的角色。因育嬰師行業缺口巨大、收入高,造成行業魚龍混雜亂象。

月嫂、育嬰師是需要極強耐心、自制力及專業技能的職業,本應該透過嚴格的培訓、考試才能上崗,但現在中介市場混亂,只有少數企業會做育嬰師背景調查(也僅僅調查有無犯罪記錄),從業者所持證件也只是考取的人社部頒發的母嬰護理證或者初級育嬰員證,甚至有的育嬰師證件是中介機構自己簽發的,並隨意評定等級提高收費。

我國人社部現規定育嬰行業證書分為:育嬰員(國家職業資格五級)、育嬰師(國家職業資格四級)、高階育嬰師(國家職業資格三級)。育嬰師想要得到高階職稱,還是需要透過包括職業道德、相關法律、生活照料、教育及保健等多項科目的考試。這對參考人員的素質是有較高要求的。

但社會上並沒有太多新手媽媽知道人社部這一項考試,反而被中介及所謂的口碑帶跑偏了。育嬰師行業的職稱自己就能決定,任誰都可以說自己是“金牌月嫂”,即便是半文盲的農村婦女,有過幾次帶孩子的經驗就可以對外宣稱是高階育兒師。在北京,一名月嫂26天的收入在2021年就超過均價13000元,育兒嫂也在萬元左右。很多對行業沒有信仰甚至興趣都不足的婦女,僅僅衝著高工資選擇幹這個行業。從業者業務技能差、文化水平低,也是造成很多悲劇的誘因。

綜上,本人建議:

1.國家人社部門應加大育嬰師行業的培訓及監管力度,定期抽查中介機構,監管其是否存在虛假廣告、虛假證件等問題。嚴格管控評定製度,將種類細化,比如,必須有幾年以上經驗、好評,透過國家統一技能考試之後才可稱為“高階育嬰師”“金牌月嫂”。

2.建議設立育嬰師行業黑名單機制。對於有犯罪前科、有精神類疾病、有虐待兒童史、執業技能差、不誠信及低道德底線的育嬰師,一旦證據確鑿,使其在全行業失信,不允許在育嬰行業執業。

3.由人社部門組織專業的技能培訓。多數育嬰師的培訓都由中介負責,但他們的執業技術水平也是參差不齊。要知道育嬰師面對的是嬌弱的新生命,是非常考驗技術的工作,應該由人社部門統一培訓、考試,上崗後設立考查時間、增加考試難度。

4.與社群聯合,以家庭為單位進行摸底。如有未簽署勞動合同的育嬰人員,應格外重視其身體情況、專業技能、勞動關係合法性及稅收的統一監管。做好備案工作,謹防發生拐賣兒童的事件。

5.在大中專院校增加育嬰專業,為年輕人提供專業的學習機會。該行業高就業率、高收入,既可有效解決就業問題,同時又為育嬰行業增加更專業、更具有科學精神的年輕血液。

央視網記者:今年您還準備了《關於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工作的建議案》。在您的調查研究中,您發現刑事申訴流程中存在哪些可改進的地方?您建議採取哪些方法來完善刑事申訴工作流程呢?

法蒂瑪:刑事審判監督是維護人民群眾生命權、自由權的最後一道防線,經法定程式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案件,往往是大要案、疑難複雜案件,而這其中也不排除存在冤假錯案的可能。從近幾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的案例來看,有許多案件確實是由人民檢察院發起監督,錯案得以糾正,最終使當事人沉冤昭雪。人民檢察院的形象也在人民群眾中得以提升並受到廣泛讚揚。

刑事申訴公開審查對於刑事申訴案件有著非常積極的作用,為刑事申訴案件的公平公正辦理提供了制度保障和程式保障。但從刑事申訴公開審查制度的執行情況看,還有不少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地方:

第一,公開審查並非一種必然性程式,《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案件公開審查程式規定》關於申訴案件應公開審查的條件中的“必要”“可以”“較大”等立法用語未具明釋,法律邊界過於模糊,缺乏足夠的法律強制力,申訴案件是否公開審查完全取決於承辦人的法治意識和辦案理念,公開審查的啟動程式比較隨意。

第二,部分承辦人員怕增加工作量,或者處於法檢關係立場考慮,不願意啟動,實踐中公開審查的適用率不高。

第三,公開審查活動的主持人由案件承辦人擔任時,中立性不能保證,易使公開審查流於形式,導致檢察機關對公開審查過程的操控性過強,存在案件審查、主持和決定主體實質合一的問題,影響公開審查的公信力。

第四,受邀人員選任機制不規範。對於受邀請人員,《公開審查規定》僅僅規定了“與案件沒有利害關係”的原則性要求,但“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賦予了檢察機關足夠的自主決定權,申訴人往往不參與受邀人員的選擇,可能會使得申訴人對受邀請人員的中立性產生質疑。

綜上,本人建議:

一、對於透過正當程式申訴到人民檢察院的刑事案件,在案件受理後,應當聽取申訴人所聘請的辯護律師的意見。這樣不僅能夠幫助承辦人進一步瞭解案情,更加準確地對案件做出判斷,還能充分保證律師在國家司法活動中的法定權利。

二、完善刑事案件申訴的公開審查制度,擴大公開審查制度的適用範圍和強制適用條件,更好地發揮公開審查制度的積極作用。

踏上新徵程,人民檢察院應當更加充分發揮憲法賦予的監督責任,完善刑事申訴審查方式,並在此基礎之上做出客觀公正的決定,真正保護民群眾合法權益不受侵害,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案件中都能切身感受到人民司法的公平正義。

(法蒂瑪:全國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特約監督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