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西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北部灣銀行欽州分行原行長韋樹彬等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在欽州分行這起“窩案”中,共有7名員工涉案並獲刑,分別為該分行原行長韋樹彬、副行長寧某、公司銀行一部總經理王某年、公司銀行二部總經理梁文傑,以及行長助理莫某烽、信貸管理部總經理黃某、客戶經理譚某。
集體犯案
2013年下半年,梁某用其經營的貴瑞公司名義,以需資金購買原木材料為由向欽州分行申請貸款用於歸還高利貸借款。
貸款申辦過程中,被告人譚某、梁文傑、寧某、黃某、莫某烽、王某年未按規定認真嚴格審查貴瑞公司的貸款材料,被告人韋樹彬明知該筆貸款是用於歸還他人的高利貸借款,不符合貸款規定而同意審批,致使貴瑞公司從欽州分行獲得貸款1200萬元。
至案發時,貴瑞公司尚欠欽州分行貸款本金1170萬元,利息832.81萬元。
法院認定,七被告人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及銀行相關規定,沒有按規定履行各自職責,導致欽州分行違反法律規定向貴瑞公司發放貸款1200萬元,七被告人均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緋聞”威脅
這筆貸款違法發放後,還曝出“緋聞”威脅,併發生了一起虛假訴訟事件。
2013年12月,梁某從欽州分行貸得借款1200萬元後,從中轉賬163.5萬元歸還了劉某。葉某認為是被告人韋樹彬、梁文傑協助梁某轉走了上述款項,造成其損失,遂以公開欽州分行違規發放貸款的事實及其與韋樹彬發生過不正當男女關係等醜聞相威脅,要韋樹彬、梁文傑追回163萬元給其。
據韋樹彬供述證實:2014年2月其到北部灣銀行營業部上班後的一天,葉某發了一張其坐在她大腿上的照片並打電話講一定要幫她追回163萬元,否則就把其搞臭,搞得妻離子散。
韋樹彬、梁文傑受脅迫後,被迫籌集了163萬元(韋樹彬100萬元、梁文傑63萬元)賠給葉某。雖平息了葉某的威脅,但這163萬元韋樹彬、梁文傑並不情願自己買單。經謀劃,雙方遂做局騙取了梁某女兒出具163萬元虛假借條,並持上述借據到法院起訴。2017年1月,欽南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支援了起訴。
法院認為,被告人韋樹彬、梁文傑以虛假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擾亂司法秩序,其行為已構成虛假訴訟罪。
合謀貪汙
2011年下半年,欽州分行決定在欽州港設立支行。當年8月,時任欽州分行行長的被告人韋樹彬與梁文傑、王某年、宋某(王某年的好朋友)到欽州港選址,韋樹彬授意王某年、宋某購買購買位於欽州港一處商鋪出租給欽州港支行辦公、營業,並承諾利用職務之便促成選址、租賃。
為日後賺取租金差價,王某年、梁文傑、寧某等人先後以近親屬名義購買了上述地點的商鋪。隨後,韋樹彬、寧某等人利用各自職務便利,透過操控欽州分行以明顯高於房屋租賃市場價格出租給欽州分行用於欽州港支行營業、辦公場所的辦法侵吞公款。
2014年群眾將韋樹彬、寧某、梁文傑、王某年以明顯虛高的租賃價格將自己購買商鋪出租給欽州分行的問題向廣西區舉報後,轉廣西區北部灣銀行,灣行再轉欽州分行。韋樹彬時任欽州分行行長,調查結果顯示,沒有發現出租方行賄打招呼的行為,也沒有發現領導班子索賄現象以及出租方和領導班子串通故意抬高租金價格從中分成牟利的行為。
案發後經物價部門認定,一樓每平方米租賃單價50元/月,欽州分行實際承租價格為每平米120元。2012年至2016年,欽州分行實際支付給上述商鋪的租金共計653.44萬元,上述人員從中共同侵吞公款506.86萬元。
法院認定,被告人韋樹彬、王某年、梁文傑、寧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職務之便操控(提高)租金價格,共同侵吞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以貪汙罪定罪處罰。
最高判20年
隨著韋樹彬、寧某陸續落網,越來越多的犯罪事實也隨之浮出。
另經法院查明,韋樹彬在擔任欽州分行行長、寧某擔任欽州分行副行長期間,兩人分別受賄23萬元、15萬元,均構成受賄罪。
廣西浦北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韋樹彬犯違法發放貸款罪、虛假訴訟罪、貪汙罪、受賄罪,四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20年。王某年、寧某、梁文傑分別獲刑12-18年不等。譚某、黃某、莫某烽被判違法發放貸款罪,分別被判處緩刑。
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