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1日0時42分,深圳交警在龍崗區鳳凰大道滿庭芳門口設卡查車時,發現駕駛粵B****2號牌小車的駕駛員王某一身酒氣,有危險駕駛的嫌疑。現場民警對王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顯示其酒精含量為201mg/100ml 。
民警將王某帶往醫院進行血樣抽取,經鑑定,王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為 224.92mg/100ml ,達到危險駕駛的標準。因酒駕被當場查獲后王某表示後悔不已,都是因為喝了點酒,管不住自己了。
據王某供述,8月20日18時許,因為和妻子鬧了矛盾,王某心情不好,獨自一人在龍崗區澤深海花園喝悶酒,期間王某喝了一瓶紅酒。直至當晚23時許,王某突然想提前把七夕禮物送給妻子,於是在酒精的作用下,一時衝動當即出發準備駕車前往東莞,不料行駛至滿庭芳門口路段時,被深圳交警查獲。
目前,王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已於2020年8月21日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小提示:
酒後駕駛: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經過判決後處以拘役,並處罰金。飲酒後駕駛電動腳踏車: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如果經鑑定後駕駛人駕駛的電動腳踏車屬於機動車標準的,將按照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處罰。
(素材來源:深圳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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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北青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