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中國青年報
2020年6月17日,新城控股原董事長王振華涉嫌猥褻兒童案一審宣判,被告人王振華、周燕芬分別以猥褻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和4年。判決作出後,立即引發了社會廣泛關注。社會輿論普遍認為,該判決太輕,不足以達到懲罰犯罪人的目的;而被告方律師在判決作出後則認為,王振華應判無罪,並且已經提起上訴。這個案件不僅引發了社會對本案刑期輕重、猥褻兒童犯罪問題的關注,還引發了對律師行業職業倫理的爭論。
對本案的討論已經很多,我更想與大家討論一下猥褻兒童案件背後的共性難題。王振華5年有期徒刑是輕了還是重了?當前國內在猥褻兒童案件辦理中存在怎樣的問題?未來這些問題應該如何解決?
強姦罪範圍過窄導致很多惡性犯罪不能受到嚴厲打擊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根據立法,司法實踐中的共識是:強姦罪的主體只能是年滿十四周歲的男性,強姦罪的物件只能是女性;強姦罪的既遂標準採取的是“插入說”,強姦幼女採取的是“接觸說”。也就是說,我國在刑法中規定只有性器官的“插入”或與幼女的“接觸”才能構成強姦罪,性器官插入對方肛門或口中都只能認定為猥褻。這一點與域外立法中“強姦罪”存在比較大的差異。如英國的《性犯罪法案2003》規定,如果行為人違揹他人意志故意將陰莖插入他人的陰道、肛門或口中,都可以構成強姦罪。有些國家已經修改了強姦的法律定義,將“以性器官以外的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插入他人性器官或肛門的行為”定義為性交,按強姦罪處罰。我國臺灣地區在1999年修改法律,明確將“插入式猥褻”定義為強姦犯罪進行處罰。
猥褻罪相對刑罰低不足以懲罰惡性罪犯
對於猥褻罪,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從刑法的規定可以看出,猥褻罪分為兩個處罰等級,分別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相比強姦罪及其他嚴重危害人身權益的犯罪,猥褻罪不適用死刑和無期徒刑。即使猥褻行為具有聚眾、發生在公共場合或有其他惡劣情節的,最高也只有15年有期徒刑。
插入式猥褻案件頻發給被害人造成嚴重傷害
在我們關注的有些猥褻兒童案件中,有些惡性猥褻行為手段極其殘忍,甚至比強姦行為更為惡劣:有些用手指等性器官以外的身體部位插入被害人身體,有些是使用工具、物體等侵害被害人身體,有些是故意傷害、毀壞被害人身體,導致被害人性器官或者身體其他部位受到傷害。這種傷害比強姦犯罪更為歹毒、惡劣,傷害後果也更為嚴重。正如媒體報道王振華案中被害人代理律師計時俊介紹,“這個女孩精神上完全被毀掉了。女孩現在拒絕接受心理治療,檢察官已經讓心理醫生去看過她幾次了,她看到心理醫生就歇斯底里。甚至,在女孩面前說到‘上海’二字,她就大哭。”
司法實踐中對猥褻兒童罪普遍量刑輕
我們分析了近幾年發生的22起猥褻兒童的案件,被害兒童都是14歲以下,都是犯罪分子用手指插入或摳摸女童陰道,最後都導致陰道撕裂、陰道出血、輕傷二級的嚴重後果,但判決結果普遍較輕。其中2年及以下就有9件,2-3年6件,3-4年5件,5年以上只有2件。對比這些案件,判決王振華5年有期徒刑不是輕了、而是重了。但我想強調的是,不是王振華判刑重了,而是以往的很多類似案件判決都過輕了。司法機關對猥褻兒童類犯罪的嚴重後果還缺乏足夠的認識,以至於很多嚴重的猥褻案件,都判決刑罰過輕,這是我們必須要警醒的。
為了有效懲治針對未成年人的猥褻類犯罪,從而震懾犯罪分子,預防和減少類似犯罪,有以下幾點建議:
1、儘快出臺司法解釋明確“情節惡劣”的適用情況。當前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對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的,一般會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對“有其他惡劣情節的”適用過於謹慎,這直接導致了嚴重猥褻兒童案件判處刑罰過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儘快出臺司法解釋,明確“惡劣情節”的適用範圍,以對那些不僅給被害女童心理造成傷害、而且對其身體直接造成傷害的猥褻犯罪嚴厲打擊。這是解決當前問題的最快措施。
2、對猥褻兒童罪增加無期徒刑、死刑。我國猥褻兒童罪刑罰偏低,沒有無期徒刑和死刑,刑罰的震懾功能不能有效地發揮。考慮到有些手段極其殘忍的猥褻行為,傷害後果遠遠大於強姦犯罪。所以建議修改刑法,明確規定手段極其殘忍或者情節極其惡劣的猥褻兒童犯罪,最高可以判處死刑。
3、研究是否擴大強姦罪的適用範圍?強姦罪的犯罪主體是否可以為女性?男效能否成為犯罪侵害的物件?性器官插入肛門、口中是否可以認定為強姦?使用物體或者其他工具插入他人性器官或肛門是否可以認定為強姦?這些問題應該儘快研究。
4、研究增加化學閹割的刑罰種類。化學閹割作為一種對預防性犯罪再犯行之有效的手段被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使用。化學閹割起源於美國,現在被許多國家採用。2009年9月,波蘭透過對強姦近親或者15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強制適用化學閹割的法案。2010年6月波蘭一項有關對犯有強姦罪及戀童罪的男性強制施行化學閹割的法律正式生效;2011年7月韓國開始實施針對性侵未成年人的“化學閹割法案”。針對我國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頻發的問題,採用化學閹割方式有助於降低施害人的再犯率,保護兒童免受其侵害。
隨著網際網路的發展,猥褻兒童的犯罪更易發生、更難發現,更多孩子容易受到傷害。所以從國家角度而言,要加大對這個問題的重視,要加大對類似犯罪的打擊力度,以有效震懾犯罪分子,預防類似犯罪發生,從而更好地保障所有兒童健康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