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10元消費券後,與商家串通,向商家支付30元人民幣後,商家賬戶可收到40元,商家扣除4元好處費後,將剩餘的36元返還給“消費者”,實現消費券套現……據《半月談》報道,疫情後,為提振消費,恢復經濟,各地紛紛發放消費券,總額以百億元計,成為民眾實實在在的福利。與此同時,這一福利也被羊毛黨盯上,他們與商家串通套取補貼,財政資金成了“唐僧肉”,政府撬動消費的初衷也打了折扣。
羊毛黨只要把拿到的消費券套現處理,錢就到手了;一些商家幫著套現,也有不少“好處費”,“給錢就行了,自己也沒什麼損失,兩方一配合,就是坐著收錢的事兒”。不過,有句話說得好,君子愛財取之有道,把消費券套現,把財政資金據為己有,很明顯違反了法律規定。
虛擬定位,虛構消費的事實,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如果小打小鬧、性質不嚴重,就屬於《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範圍,一般“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因為這點小便宜,被公安機關處以治安拘留,的確不是一件划算的事情。
如果情節嚴重的話,還應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一般來說,騙取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就屬於“數額較大”,應當刑事立案。儘管一些羊毛黨將消費券套現,也就是“蚊子腿上削肉吃”,但如果積少成多、積沙成塔,達到了法律規定的“底線”,就得為此付出更昂貴的法律代價。
如何才能擋住羊毛黨的“黑手”,讓消費券發揮應有的作用?解鈴還須繫鈴人,關鍵還在政府部門履行好監管職責。疫情期間,經濟執行受到影響,為了振興經濟、促進消費,消費券應運而生。給公眾發消費券,固然是好事,但還不能一發了之,政府部門還須做好“下半篇文章”,跟進加強監督管理工作,讓消費券按照既定的設計落地有聲。
在執法上,應當加大對羊毛黨薅消費券羊毛的懲戒力度,該移交司法的移交司法,該治安處罰的治安處罰,該批評教育的批評教育,不能讓違規“薅羊毛”的劣行無人查處;在技術上,應當針對羊毛黨所採取的虛擬定位等欺騙手段使用大資料等新技術加強監控,有效切斷“全國通吃”“異地共振”的暗黑渠道;在監督上,加強消費券流通全環節的監管,尤其是對商家的管控,加大經濟懲罰力度,防止利慾薰心、內外勾連。
消費券不是羊毛黨的“唐僧肉”。面對消費券變現的亂象,有關職能部門應警醒起來,切實加強監管,堵塞或明或暗的大小漏洞,讓消費券“四兩撥千斤”,更好地助力打贏疫情常態防控的阻擊戰,推動經濟發展。
(光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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