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修改保安綱要法 保安司司長任民防聯合行動指揮官

中新社澳門8月7日電 (記者 龍土有)澳門特區行政會7日公佈,已完成討論《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部保安綱要法〉》法律草案,法案將由立法會審議。法案建議民防聯合行動的指揮官由現行法律規定的警察總局局長,改為保安司司長擔任。

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表示,為配合民防制度及保安部隊人員制度的革新,特區政府特修改現行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部保安綱要法》,調整澳門內部保安體系的組織及運作性規定,確保法律對澳門內部保安工作的指導作用。

法案建議,重新訂定內部保安體系的組成,取消現時“軍事化部隊及治安部門”的分類,統稱為“組成內部保安體系的公共機構”,並明確界定內部保安體系當中組成“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的公共機構。

因應將來民防聯合行動的領導和指揮體制的變化,法案建議民防聯合行動的指揮官由現行法律規定的警察總局局長,改為保安司司長擔任。同時修改與聯合行動指揮權相關的規定,使聯合行動指揮權更具靈活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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