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深圳,記者 覃澤俊)訊,財聯絡記者從多家券商處瞭解到,中證協近日向券商下發了《證券公司聲譽風險管理指引》的徵求意見稿,要求證券公司建立聲譽風險管理制度和機制。
本次《指引》中提出,券商應指定首席風險官牽頭負責聲譽風險管理工作,同時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指引》還明確了員工薪酬績效考核與聲譽風險管理掛鉤。
有券商人士表示,本次《指引》給行業進行聲譽風險管理變革提供了路徑,推動券商主動提高自身的聲譽風險管理水平,為行業良性發展提供了正向引導。
聲譽風險管理九大看點
中證協近日向券商下發了《證券公司聲譽風險管理指引》的徵求意見稿,其中不少內容在證券行業內引起廣泛關注,其中設立新聞發言人制,聲譽風險管理掛鉤個人考核等成為核心關注問題。
看點一:券商聲譽風險涉及五大方面
中證協在《指引》中表示,聲譽風險是指由證券公司經營管理及其他行為或外部事件導致證券公司股東、員工、客戶、第三方合作機構、監管機構、媒體及公眾等對證券公司負面評價的風險。《指引》明確了證券公司應在戰略規劃、公司治理、業務運營、資訊披露、員工行為管理等經營管理的各領域充分考慮聲譽風險,並防範聲譽風險與其他風險類別的互動影響和轉化。
看點二:中證協強調券商必須實行聲譽風險管理
中證協在《指引》的起草說明中強調,隨著證券公司規模擴張、證券公司產品多樣化、複雜化以及金融市場全球化趨勢下,證券公司聲譽風險管理日趨重要,且單一機構的聲譽風險可能傳導至其他機構,從而引發系統性風險。
中證協認為,近年來證券市場聲譽事件逐漸增多,隨著網際網路大潮湧進,新聞和資訊傳播方式發生鉅變,輿情更多元化,隱蔽性增強、不可控性增大、互動性增加,對證券公司聲譽風險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戰。
其次,證券從業人員聲譽風險管理意識存在個體差異,部分從業人員聲譽風險意識淡薄,對其內涵及重要性缺乏深刻認識,出現把聲譽風險管理與全面風險管理、業務發展等割裂開來的情況。
看點三:由首席風險官負責聲譽風險管理
《指引》中首次明確了證券公司應指定首席風險官牽頭負責聲譽風險管理工作,並應當保障首席風險官能夠充分履職所必須的知情權。
同時,中證協強調,證券公司應設立或指定專門部門或團隊牽頭履行聲譽風險管理職責,並配備其履行職責所需要的管理資源。
看點四:建立新聞發言人機制
根據《指引》要求,證券公司應建立新聞發言人機制,由新聞發言人代表公司統一對外進行資訊釋出和溝通,針對新聞媒體和公眾關注的公司重大事項、重要活動及經營管理行為,及時闡述公司正確的觀點和立場,澄清虛假或不完整資訊,為公司和行業發展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指引》同時強調,證券公司可設定多名新聞發言人,至少一名為公司高階管理人員。證券公司應保障新聞發言人能夠充分履職所必需的知情權及資源配置。《指引》明確了新聞發言人的任職要求:應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媒介素質、專業素質,善於溝通、熟悉公司業務和經營管理全域性、具備突發事件處置經驗的人員擔任。
《指引》中規定,凡涉及公司業務發展戰略、突發事件及敏感問題的對外口徑,應按照公司資訊釋出流程由聲譽風險歸口管理的相關部門以及新聞發言人稽核後釋出。
看點五:聲譽風險管理掛鉤個人考核
在制定高管和新聞發言人制度的同時,《指引》對證券公司從業人員也提出了要求。《指引》規定,證券公司應將從業人員聲譽情況納入人事管理體系,在進行人員招聘和後續員工管理、考核、晉升等情形時,應對從業人員的歷史聲譽情況予以考察評估。
當員工因個人不當言行引發公司或行業聲譽風險的,或因違反外部監管規定或公司內部政策引發風險事件或客戶投訴且造成公司或行業聲譽影響的,根據《指引》中第十二條規定,證券公司應依據政策採取與其行為影響相掛鉤的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措施,並視情況採取其他內部問責手段。
看點六:聲譽風險管理的機制建設
《指引》提出,證券公司應建立聲譽風險管理制度和機制,主動、有效地識別、評估、控制、監測、應對和報告聲譽風險,最大程度地防範和減少聲譽事件對公司及利益相關方、行業造成的損失和負面影響。
同時,《指引》明確了證券公司應建立聲譽風險事前評估機制,對公司經營管理各領域的聲譽風險進行事前評估,主動防範聲譽風險。證券公司應根據事前評估結果,採取相應的聲譽風險控制措施或手段,並應合理判斷和預測風險的發展變化,適時調整控制措施。
看點七:重點關注十一項風險來源
在收集和發現影響公司聲譽的風險事件中,中證協此次也做出了指引,證券公司應確定可能影響公司聲譽的風險來源,全面、系統、持續地收集和識別相關內外部資訊,重點關注以下十一項風險因素:
(一)戰略規劃、公司治理、資產負債管理等方面可能引發聲譽風險的因素;
(二)產品或服務的設計、提供或推介等業務開展或投資活動中可能引發聲譽風險的因素;
(三)內部控制設計、執行以及系統控制的重大缺陷可能引發聲譽風險的因素;
(四)股東、關聯方或其他利益相關方發生聲譽事件傳導至證券公司可能引發聲譽風險的因素;
(五)與第三方合作中可能引發聲譽風險的因素,如第三方合作機構自身的違法違規行為或服務質量問題;
(六)客戶投訴及其涉及證券公司的不當言論或行為可能引發聲譽風險的因素;
(七)司法性事件及監管調查、處罰等可能引發聲譽風險的因素;
(八)員工的不當言論或行為被公眾知曉可能引發聲譽風險的因素;
(九)新聞媒體的失實報道或網路不實言論可能引發聲譽風險的因素;
(十)他人透過仿冒證券公司名稱、商標、網址、盜用研究報告等行為從事非法活動可能引發聲譽風險的因素;
(十一)其他可能引發聲譽風險的重要因素。
看點八:減輕處罰的三大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證協可從輕或減輕採取自律措施:
(一)主動發現、上報公司或其從業人員違反本指引行為,且對相關人員落實內部追責的;
(二)主動採取措施消除、減輕不良影響的;
(三)協會認定可從輕或減輕處理的其他情形。
看點九:從重處罰的三個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證協將從重處理:
(一)違反本指引規定造成重大聲譽風險的;
(二)隱瞞聲譽事件和風險,不按規定報告,被檢查發現或查實的;
(三)協會認定應當從重處理的其他情形。
券商曾熱議聲譽風險管理納入評級
2019年6月,中證協向各券商下發《證券公司聲譽風險管理能力專項評價實施方案(徵求意見稿)》,在評價指標設計上,設定兩大指標,即“實發輿情和處置效果”和“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
根據當時釋出的《實施方案》,對證券公司聲譽風險管理能力評價,中證協擬設定 “實發輿情和處置效果”和“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兩大指標。一是評價證券公司在評價期內發生的負面輿情及公司採取行動的處置效果;二是評價證券公司參與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工作的進展評價,以提升證券公司參與相關工作的積極性。
當時具體的方案給出了兩個評價維度:
一是“實發輿情和處置效果”以實際發生的負面輿情情況和處置效果兩個維度評判,設定了“傳播影響力”等四個一級指標,以量化打分的方式進行評價。
二是 “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指標,鼓勵證券公司透過釋出文章、接受採訪等形式進行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活動。
彼時券商人士曾熱議聲譽風險管理加入分類評級指標的合理性,從今年的徵求意見稿來看,並未再出現這一條款。
社會聲譽是文化建設的重要內容
證監會主席易會滿在2019年11月舉行的證券基金行業文化建設動員大會上強調,根據證券基金行業文化建設工作綱要,2019年8月至2021年12月為行業文化基礎建設期,爭取透過兩到三年的努力,全面形成規範配套、有效適用的行業文化體系,行業形象和社會聲譽大幅改善,確立行業文化在全社會文化和道德建設的引領地位,為行業長遠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記者從光大證券瞭解到,目前公司正積極貫徹落實光大集團以及中證協聲譽風險管理相關工作要求,將聲譽風險管理納入日常管理體系,健全公司聲譽風險管理考核及問責制度,明確細化主體責任。公司將著重加強聲譽風險預防機制建設,建立健全聲譽風險監測指標體系,加強和最佳化公司內部的資訊管理和報告內審機制,將風險管理前置化。
有券商業內人士向記者表示,社會聲譽是券商文化建設的重要內涵。本次《指引》徵求意見稿給行業進行聲譽風險管理,推進文化建設起到了很好的示範作用,明確了券商與公眾、媒體之間的溝通責任。此前基金公司已經推動了聲譽風險管理的落地,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本次檔案的落地實施將推進券商的聲譽風險管理水平,為行業良性發展提供了正向引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