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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輝超市副總羅雯霞收警示函 減持前未披露減持計劃

由 聞人海瑤 釋出於 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5月19日訊 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21號)顯示,羅雯霞作為永輝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永輝超市”,程式碼601933.SH)的股東、副總經理,於2019年9月12日透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永輝超市股份2000股,減持前未披露減持計劃,被福建證監局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上述行為違反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以下簡稱《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八條的規定。根據《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福建證監局決定對羅雯霞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資料庫。警示羅雯霞加強對有關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切實提高資訊披露意識,嚴格按照規定配合上市公司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杜絕此類行為再次發生。

  相關處罰: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四十六條規定: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以下事件時,應當主動告知上市公司董事會,並配合上市公司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二)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三)擬對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產或者業務重組;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應當披露的資訊依法披露前,相關資訊已在媒體上傳播或者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交易異常情況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準確地向上市公司作出書面報告,並配合上市公司及時、準確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濫用其股東權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內幕資訊。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八條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透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

  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後,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者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羅雯霞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羅雯霞:

  經查,你作為永輝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輝超市)的股東、副總經理,於2019年9月12日透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永輝超市股份2,000股,減持前未披露減持計劃。

  上述行為違反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以下簡稱《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八條的規定。根據《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資料庫。警示你加強對有關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切實提高資訊披露意識,嚴格按照規定配合上市公司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杜絕此類行為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福建證監局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