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20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19日公佈的中國證監會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經查,中國證監會發現武漢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在申請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過程中,存在未披露2016年-2017年期間透過列支研發費用或其他費用將資金從發行人賬戶最終轉到財務總監個人卡用於發放部分高管薪酬、獎金或支付無票據費用的情形;未披露員工李名義是經銷商金華康順的實際經營者;在首次提交的申報材料中未充分揭示非洲豬瘟疫情可能造成的業績波動風險等方面問題。
經查,中國證監會發現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林聯儡、康自強二人在保薦武漢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過程中,存在未發現2016年-2017年期間透過列支研發費用或其他費用將資金從發行人賬戶最終轉到財務總監個人卡用於發放部分高管薪酬、獎金或支付無票據費用;未發現發行人員工李名義是經銷商金華康順的實際經營者;在首次提交的申報材料中未充分揭示非洲豬瘟疫情可能造成的業績波動風險等方面問題。
按照《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第七十四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武漢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和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上述違規事項的發生,反映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存在薄弱環節,現責令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對內控制度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並將整改情況的報告報送中國證監會。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林聯儡、康自強二人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武漢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科前生物”)於2001年1月11日在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登記成立。法定代表人陳煥春,公司經營範圍包括生物製品的開發、研製;動物傳染病診斷諮詢及技術服務等。目前,科前生物已提交註冊科創板的申請,2019年3月22日獲得受理。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為林聯儡、康自強。
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招商證券”,600999.SH,HK.06099)前身是1991年7月創立的招商銀行證券業務部,經過十餘年的創業發展,公司的資本實力已列行業前三甲,目前公司註冊資本32.27億元,員工總人數2000人。
林聯儡2007年8月17日在招商證券登記註冊一般證券業務執業資格,2012年10月19日,變更為保薦代表人執業資格。
康自強2010年10月13日在招商證券登記註冊一般證券業務執業資格,2014年2月26日機構內變更為保薦代表人執業資格。
《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第七十四條規定: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視情節輕重,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1年內不接受相關單位及其責任人員出具的與註冊申請有關的檔案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可以同時採取 3 個月到 1 年內不接受相關單位及其責任人員出具的發行證券專項檔案的監管措施:
(一)製作或者出具的檔案不齊備或者不符合要求;
(二)擅自改動註冊申請檔案、資訊披露資料或者其他已提交檔案;
(三)註冊申請檔案或者資訊披露資料存在相互矛盾或者同一事實表述不一致且有實質性差異;
(四)檔案披露的內容表述不清,邏輯混亂,嚴重影響投資者理解;
(五)未及時報告或者未及時披露重大事項。
發行人存在前款規定情形的,中國證監會可視情節輕重,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6 個月至 1 年內不接受發行人公開發行證券相關檔案的監管措施。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保薦代表人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準則,珍視和維護保薦代表人職業聲譽,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
保薦代表人應當維護髮行人的合法利益,對從事保薦業務過程中獲知的發行人資訊保密。保薦代表人應當恪守獨立履行職責的原則,不因迎合發行人或者滿足發行人的不當要求而喪失客觀、公正的立場,不得唆使、協助或者參與發行人及證券服務機構實施非法的或者具有欺詐性的行為。 保薦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義或者方式持有發行人的股份。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保薦代表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撤銷其保薦代表人資格;情節嚴重的,對其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一)在與保薦工作相關檔案上簽字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但未參加盡職調查工作,或者盡職調查工作不徹底、不充分,明顯不符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範;
(二)透過從事保薦業務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本人及其配偶持有發行人的股份;
(四)唆使、協助或者參與發行人及證券服務機構提供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檔案;
(五)參與組織編制的與保薦工作相關檔案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武漢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武漢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我會發現你公司在申請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過程中,存在未披露2016年-2017年期間透過列支研發費用或其他費用將資金從發行人賬戶最終轉到財務總監個人卡用於發放部分高管薪酬、獎金或支付無票據費用的情形;未披露員工李名義是經銷商金華康順的實際經營者;在首次提交的申報材料中未充分揭示非洲豬瘟疫情可能造成的業績波動風險等方面問題。
按照《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0年8月18日
關於對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我會發現你公司在保薦武漢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過程中,存在未發現2016年-2017年期間透過列支研發費用或其他費用將資金從發行人賬戶最終轉到財務總監個人卡用於發放部分高管薪酬、獎金或支付無票據費用;未發現發行人員工李名義是經銷商金華康順的實際經營者;在首次提交的申報材料中未充分揭示非洲豬瘟疫情可能造成的業績波動風險等方面問題。
按照《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上述違規事項的發生,反映你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存在薄弱環節,現責令你公司對內控制度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並將整改情況的報告報送我會。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0年8月18日
關於對林聯儡、康自強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林聯儡、康自強:
經查,我會發現你們在保薦武漢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過程中,存在未發現2016年-2017年期間透過列支研發費用或其他費用將資金從發行人賬戶最終轉到財務總監個人卡用於發放部分高管薪酬、獎金或支付無票據費用的情形;未發現員工李名義是經銷商金華康順的實際經營者;在首次提交的申報材料中未充分揭示非洲豬瘟疫情可能造成的業績波動風險等問題。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保薦辦法》)第五條的規定。按照《保薦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