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上海證券報】;
昨日,證監會官網資訊顯示,《行政處罰委員會組織規則》(下稱《組織規則》)於近日釋出施行。
為更好地適應當前資本市場執法工作的新形勢,符合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相關要求,進一步規範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委員會運作,證監會對《行政處罰委員會組成辦法》進行了修訂,於2020年7月3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根據反饋情況進一步完善,名稱修改為《組織規則》。
《組織規則》明確了行政首長負責制的基本原則及兼職審理委員的職責和定位,增加了巡迴審理工作機制的相關規定,規範了案件審理程式,完善了行政處罰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的工作職責。
具體而言,《組織規則》明確了行政處罰工作體制應當遵循行政首長負責制的基本原則,明確了行政處罰委員會“對按規定接收的案件提出專業審理意見,對行政處罰決定進行法制稽核”的職責定位,釐清案件審理意見與行政處罰決定的關係,明確了主任委員負責下的“主審—合議”的案件審理制度。
此次修訂進一步明確,兼職委員與專職委員適用相同的任職條件,履行相同職責,均由證監會聘任,同時明確了委員任期的規定。
近年來,為強化行政處罰與交易所一線監管的緊密銜接,行政處罰委員會探索建立了巡迴審理工作機制,對於提升行政處罰工作效率、便利當事人行使申辯權利發揮了積極作用,被實踐證明具有顯著的制度優越性。此次修訂增加了對巡迴審理工作機制的相關規定。
此外,此次修訂還明確,普通案件由1名委員主審,2名委員合議,特殊情況可以增加合議委員,違法事實清楚、法律依據明確的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式,由一名委員獨任審理。根據案件不同情況適用不同的審理程式,既可以依法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又可以合理配置審理資源,提高執法效率。
為進一步最佳化“查審分離”體制,《組織規則》在行政處罰委員會的工作職責中增加了對調查部門移交的大要案進行預溝通等職責;在主任委員的工作職責中增加了召集會議,會同證監會首席律師,研究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的職責,並將決定案件是否由調查部門補充調查或者退回的職責交由副主任委員履行;明確副主任委員負責行政處罰委員會的日常管理;在委員的工作職責中增加參與案件審理規則、標準等的制定的內容。透過完善各主體職責,可進一步釐清責任,理順工作流程,提高執法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