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中銀理財6宗違法被罰460萬 開放式公募產品槓桿超標

由 習國防 釋出於 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2日訊 中國銀保監會網站今日釋出的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資訊公開表(銀保監罰決字〔2022〕30號)顯示,中銀理財有限責任公司理財業務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一、公募理財產品持有單隻證券的市值超過該產品淨資產的10%。二、全部公募理財產品持有單隻證券的市值超過該證券市值的30%。三、開放式公募理財產品槓桿水平超標。四、同一合同項下涉及同一交易對手和同類底層資產的交易存在不公平性。五、理財產品投資資產違規使用攤餘成本法估值。六、理財公司對關聯法人的認定不符合監管要求。中國銀保監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和相關審慎經營規則,對其罰款460萬元。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前款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檔案、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資訊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以下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