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久銀控股子公司3宗違規遭責令改正 承諾最低收益等

由 嶽洪秀 釋出於 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27日訊 近日,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網站公佈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1〕158號顯示,近期,廣東證監局對珠海久銀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簡稱:珠海久銀股權投資)開展私募投資基金活動的有關情況進行了核查,發現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珠海久銀股權投資製作的久銀久富12號穩健優選私募投資基金(簡稱:久富12號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存在誤導性陳述,違反了《關於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71號,以下簡稱《私募監管規定》)第六條第(六)項的規定。 

  二、珠海久銀股權投資未按照久富12號基金的基金合同約定,向投資者披露基金相關資訊,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三、珠海久銀股權投資向久富12號基金的投資者承諾最低收益,違反了《私募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 

  根據《私募監管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三款第(三)項和《私募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珠海久銀股權投資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根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珠海久銀股權投資成立於2013年6月9日,是北京久銀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久銀控股,股票程式碼833998)的全資子公司。久銀控股的主辦券商是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法規: 

  《私募監管規定》第六條第(六)項: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私募基金募集過程中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存在下列行為:(六)宣傳推介材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包括未真實、準確、完整披露私募基金交易結構、各方主要權利義務、收益分配、費用安排、關聯交易、委託第三方機構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資人、實際控制人等情況。 

  《私募監管規定》第十三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從嚴監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和其他私募基金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私募基金業務活動,嚴厲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對違反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依照《私募辦法》的規定,採取行政監管措施、市場禁入措施,實施行政處罰,並記入中國資本市場誠信資訊資料庫;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基金業協會依法開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和私募基金備案,加強自律管理與風險監測。對違反本規定的,基金業協會可以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私募監管規定》第十四條第三款第(三)項:本規定施行前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不符合本規定,按下列要求執行:(三)不符合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八)項、第六條第一款第(十)項、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進行處理,基金業協會可以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私募辦法》第十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私募辦法》第二十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資訊,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資訊。資訊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 

  《私募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珠海久銀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珠海久銀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對你公司開展私募投資基金活動的有關情況進行了核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你公司製作的久銀久富12號穩健優選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久富12號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存在誤導性陳述,違反了《關於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71號,以下簡稱《私募監管規定》)第六條第(六)項的規定。 

  二、你公司未按照久富12號基金的基金合同約定,向投資者披露基金相關資訊,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三、你公司向久富12號基金的投資者承諾最低收益,違反了《私募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 

  根據《私募監管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三款第(三)項和《私募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高度重視上述問題,制定切實有效的整改方案,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並於收到本決定後30日內將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報告及相關責任人的書面檢查報送我局。我局將視情況對你公司整改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