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報客戶端北京2月24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記者王林)國家發展改革委今天印發通知,進一步完善煤炭市場價格形成機制。國家發改委價格司司長萬勁松在新聞釋出會上表示,進一步完善煤炭市場價格形成機制,是實現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強化市場價格調控的重要機制創新,有利於穩定市場預期,遏制投機資本惡意炒作,防止煤炭價格大起大落。
國家發展改革委今天印發《關於進一步完善煤炭市場價格形成機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指出,煤炭是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產品,今後一段時期,我國能源消費仍需立足以煤為主的基本國情。進一步完善煤炭市場價格形成機制,既要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也要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在堅持煤炭價格由市場形成基礎上,提出煤炭價格合理區間,健全調控機制、強化區間調控,引導煤炭價格在合理區間執行,促進煤、電價格透過市場化方式有效傳導。
《通知》明確了三項重點政策措施:一是引導煤炭價格在合理區間執行。從多年市場執行情況看,近期階段秦皇島港下水煤(5500千卡)中長期交易價格每噸570~770元(含稅)較為合理,上下游能夠實現較好協同發展。綜合考慮合理流通費用、生產成本等因素,相應明確了煤炭重點調出地區(晉陝蒙三省區)出礦環節中長期交易價格合理區間。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方面綜合採取措施,引導煤炭價格在合理區間執行。
二是完善煤、電價格傳導機制。引導煤、電價格主要透過中長期交易形成,煤炭中長期交易價格在合理區間內執行時,燃煤發電企業可在現行機制下透過市場化方式充分傳導燃料成本變化,鼓勵在電力中長期交易合同中合理設定上網電價與煤炭中長期交易價格掛鉤的條款,有效實現煤、電價格傳導。
三是健全煤炭價格調控機制。首先,提升供需調節能力。保障煤炭產能合理充裕,完善煤炭中長期合同制度,進一步增強政府可排程儲煤能力,完善儲備調節機制。其次,強化市場預期管理。健全成本調查和價格監測制度,規範煤炭價格指數編制釋出行為。煤炭價格超出合理區間時,充分運用《價格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手段和措施,引導煤炭價格迴歸。第三,加強市場監管。嚴禁對合理區間內執行的煤、電價格進行不當干預,加強煤、電中長期合同履約監管,強化期現貨市場聯動監管和反壟斷監管,及時查處價格違法違規行為。
萬勁松說,這次進一步完善煤炭市場價格形成機制,既不是重回政府定價,也不是放任自流。煤炭價格合理區間不是政府定價,實質上是一種預期管理手段,是煤炭價格調控目標。“通俗的說,就是‘打明牌、劃邊界’。”
萬勁松表示,當煤炭價格在合理區間內時,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放手讓市場主體自主交易形成價格,政府監管要“到位不越位”,不得進行不當行政干預;一旦價格超出合理區間,立即採取調控監管措施,促進煤炭價格迴歸合理區間。
在他看來,進一步完善煤炭市場價格形成機制,有利於理順煤、電價格關係,促進上下游行業協調高質量發展;有利於發揮煤炭作為基礎能源的兜底保障作用,更好保障能源安全穩定供應;有利於穩定下游企業用能成本,保持經濟平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