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人壽違法被罰 未按照規定使用經備案的保險條款

  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19日訊 中國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佈的山西銀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晉銀保監罰決字〔2021〕15號)顯示,中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使用經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

  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年8月至2020年10月,中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和四川分公司承保的中意借貸寶團體定期壽險、中意借貸安團體意外傷害保險(B款)、中意附加住院津貼團體醫療保險,未執行經備案的條款、費率。經中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稽核同意,深圳分公司和四川分公司透過與某消費金融有限公司簽訂《某消費金融有限公司 中意借貸寶團體定期壽險保險合同批註》,深圳分公司透過與某諮詢有限公司簽訂《某諮詢有限公司 中意借貸寶團體定期壽險保險合同批註》的方式,將備案保險產品的保險責任、保險費率進行了一定的變更,並按變更後的條款、費率予以承保。涉及保單業務8筆,保費金額8181.03萬元。團險部分管副總經理孫玉松、核保中心主管李顯對以上違法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山西銀保監局表示,上述未按照規定使用經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時,應當遵循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和防止不正當競爭的原則。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規定,山西銀保監局決定對中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罰款40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的規定,山西銀保監局決定對孫玉松、李顯警告,並各處罰款4萬元。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關係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時,應當遵循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和防止不正當競爭的原則。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檔案、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原文:

  山西銀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晉銀保監罰決字〔2021〕15號

  當事人:中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甲6號1幢6層

  法定代表人:吳永烈

  當事人:孫玉松

  住址:北京市西城區

  職務:中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團險部副總經理

  當事人:李顯

  住址:北京市西城區

  職務:中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團險部核保與業務行政中心主管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中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中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未按照規定使用經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

  2019年8月至2020年10月,中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和四川分公司承保的中意借貸寶團體定期壽險、中意借貸安團體意外傷害保險(B款)、中意附加住院津貼團體醫療保險,未執行經備案的條款、費率。經中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稽核同意,深圳分公司和四川分公司透過與某消費金融有限公司簽訂《某消費金融有限公司 中意借貸寶團體定期壽險保險合同批註》,深圳分公司透過與某諮詢有限公司簽訂《某諮詢有限公司 中意借貸寶團體定期壽險保險合同批註》的方式,將備案保險產品的保險責任、保險費率進行了一定的變更,並按變更後的條款、費率予以承保。涉及保單業務8筆,保費金額8181.03萬元。團險部分管副總經理孫玉松、核保中心主管李顯對以上違法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中意借貸寶團體定期壽險條款》《中意借貸安團體意外傷害保險(B款)條款》《中意附加住院津貼團體醫療保險條款》《某諮詢有限公司 中意借貸寶團體定期壽險保險合同批註》《某消費金融有限公司 中意借貸寶團體定期壽險保險合同批註》、中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團體保險合同、中國銀保監會山西監管局詢問筆錄(孫玉松、李顯)、關於某業務合作及保險責任的情況說明、關於中意人壽為某消費金融公司客戶提供中意借貸安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

  綜上,根據中國銀保監會授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未按照規定使用經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時,應當遵循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和防止不正當競爭的原則。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中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罰款40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孫玉松、李顯警告,並各處罰款4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山西監管局

  202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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