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康人壽違法被罰 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等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6日訊 中國銀保監會網站3日公佈的行政處罰資訊公開表(京銀保監罰決字〔2021〕33號)顯示,弘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弘康人壽)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未按規定運用保險資金,責任人為蘇媛、胡德忠。北京銀保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七十一條,責令弘康人壽改正,並給予合計4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蘇媛給予警告並處罰款20萬元;對胡德忠給予警告並處罰款10萬元。 

  京銀保監復〔2019〕1112號顯示,2019年12月27日,北京銀保監局核准蘇媛擔任弘康人壽董事任職資格。 

  保監許可〔2015〕846號顯示,2015年8月19日,中國保監會核准胡德忠擔任弘康人壽獨立董事任職資格。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一)未按照規定提存保證金或者違反規定動用保證金的;(二)未按照規定提取或者結轉各項責任準備金的;(三)未按照規定繳納保險保障基金或者提取公積金的;(四)未按照規定辦理再保險的;(五)未按照規定運用保險公司資金的;(六)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的;(七)未按照規定申請批准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原文: 

  

弘康人壽違法被罰 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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